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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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一、参保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二、参保登记、缴费1、城乡居民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和参保职工)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就近选择参保登记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在税务部门指定地点缴费。2、城乡居民以

2、家庭为单位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参保居民信息汇总表;(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机构为城乡居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中专学校。 三、缴费标准1、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2、2018年我市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四、待遇享受(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建立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018年家庭

3、账户(个人账户)的计入额度为每人每年108元。2、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共十八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并发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重型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癫痫病、非耐多药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帕金森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由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按65%比例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

4、020年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按85%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3、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重特大疾病的门诊病种有: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肝癌、甲状腺癌、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急性早幼粒细胞

5、白血病,共27种;住院病种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

6、脊髓脊膜膨出,共33种。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省级、市级、县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

7、内的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4、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表类别医院范围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200200-800元70%800元以上90%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400400-1500元63%1500元以上83%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500500-3000元55%3000元以上75%三级医院900900-4000元

8、53%4000元以上72%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6006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三级医院150015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省外150015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5、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

9、标准支付。6、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需要缴费)。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其母或父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需要缴费)后,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均未按规定缴费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手续及缴费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

10、理,办理时应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明、父母参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二)大病保险医疗待遇1、保障范围: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2、保障水平: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大病保险

11、报销标准比例表起付线(元)报销比例1.5万-5万(含5万)5万-10万(含10万)10万以上1.5万50%60%70%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3)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1、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 2、报销标准: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

12、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2018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不设封顶线。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变化,对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标准比例表 起付线(元)报销比例3000-5000(含5000)5000-10000(含10000)10000-15000(含15000)15000-50000(含50000)50000元以上300030%40%50%80%90%不设封顶线五、就医程序(一)统筹地区内就医1、参保居民

13、在统筹地区内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登记处办理住院登记,登录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对需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居民,可优先救治,3日内补办住院登记手续。2、参保居民就近在参保地(县、市、区)外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3、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之日起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3日内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二)转往统

14、筹地区以外就医1、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意见,专家小组会诊,写出会诊记录,并按规定填写转诊转院有关表格,经相关科主任和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电子转诊。需要再次转院的,在所住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证明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一疾病过程多次转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该医疗机构住院。转诊转院原则上应转往省、市确定的市级及以上异地就

15、医定点医疗机构。2、参保居民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在入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3、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因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4、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急诊、异地就医相关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但其就诊医疗机构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其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属实、符合规定。5、按规定办理急诊住院手续的参保居民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6、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费用、首自付部分费用、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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