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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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位同学: 国际法复习以红色封面的小册子为准,选择题和名词解释和填空以小册子为准。大题的答案见老师给的附件。好好考试,祝考试顺利! WTO复习题明天发给你。 佟欣秋简答题1、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一般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2)法律确信,即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

2、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3、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4、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同意(2)自卫(3)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4)不可抗力(5)危难(6)危机情况5、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p86(1)行为归于国家。按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11条规定,把行为归于一个国家的情形有:一国国家机关的行为,形式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逾越权限或违背旨意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今不存在或缺席时实

3、施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本身行为的行为。(2)违背国际义务,这种义务对该国有拘束力,并且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6、国家责任的履行国家责任的履行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际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1)国家责任的援引,包括援引国家责任的条件和援引国家责任提出的条件及丧失援引责任的权利。(2)反措施,这里的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责任国不履行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责任或法律后果,以促使责任国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由而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措施,如受害国对责任国所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或与责任国实施的不法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做法。反措施的实施要受四个条件限制:第一是不受反措施影响的义务,其二是相称,其三是采取反措施的条件。其四是终止反措施。7、外国人待遇的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

5、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8、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6、;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9、引渡的程序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 引渡的条件应当符合“双重归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引渡的程序包括:请求引渡、审查和决定、对象的移交。10、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制。联合国的各个主要机关都是拥有某些促进或保护人权的职能。主要包括人权委员会机制、人权理事会机制和其他人权机构机制。(2)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主要包括报告机制、国家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

7、等。11、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岛屿,总面积1400多万平方公里。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的自由和开展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12、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 (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13、沿海国在毗连区中

8、的管制权(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并为此而采取措施。(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14、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

9、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15、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

10、类谋福利和利益。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6、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根据登记公约,规定了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以便更好地进行外空活动的合作和有助于辨认空间物体归属的发射国家和国际组织,确定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和责任,并促进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登记责任规定,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比较详尽的发射信息等内容。17、使馆的职务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

11、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 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5)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其他:如执行领事职务18、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结程序通常有三个: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法拟定条约约文。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

12、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19、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反强行法。20、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p334-335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问题的表决程序,(1)投票表决,包括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2)协商一致的方式,指经过协商,没有正式反对意见,则无需投票,从而达成基本一致。21、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

13、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2、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

14、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23、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24、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15、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25、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二)条约关系发生变化(三)断绝通商往来(四)对国家财产的影响(五)对敌国公民的影响论述题1、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1)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 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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