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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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 定 资 产 管 理(供电公司)1 范围 本标准给出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 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XXX 2003 通用检查与考核管理标准 水利电力部 1987 年7 月1日颁布 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财政部财会2

2、00025号 企业会计制度 3 职责 3.1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3.2 公司总经理是固定资产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文件和向上级的报告,审批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和租赁。 3.3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做好分管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管理。 3.4 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3.4.1 组织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3.4.2 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计价、提取折旧。 3.4.3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格式见附录 A),组织清查盘点。 3.4.4 监督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和租赁等手续和残值回收工作。 3.4.

3、5 办理固定资产的保险及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3.4.6 负责报废、拆除固定资产残值回收工作。 3.4.7 参与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购建、租赁、技术改造和检修等计划。 3.5 生产技术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和技术管理的分管部门,其职责是: 3.5.1 制订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3.5.2 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租赁、内部转移、出售、拆除及报废的审核。 3.5.3 审核、安排固定资产的检修、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 3.5.4 负责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协助财务部清查盘点,提供固定资产减值资料,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出闲置资产处理意见。 3.5.5 组织检修

4、、技术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3.6 物资供应处负责在库固定资产的管理的分管部门,其职责是: 3.6.1 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含零星购置)。 3.6.2 负责在库固定资产的维护。 3.6.3 协助财务部做好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 3.7 行政事务部负责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管理的分管部门。 Q / XXX 2106 - 2003 3.8 车辆管理处是机动车辆管理的分管部门,其职责是: 3.8.1 制订机动车辆的使用、维护、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3.8.2 负责车辆调拨、内部转移、出售及报废的审核。 3.8.3 审核、安排车辆的大修和更新计划。 3.9 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管理

5、。 3.10 固定资产的各保管使用部门(单位)职责是: 3.10.1 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根据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协助财务部清查盘点。 3.10.2 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保管,保持其良好状态。提出固定资产的检修、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 3.10.3 对集中保管的固定资产建立借用制度。 4 划分标准和分类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应符合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件第2 章第三节的规定。 5 卡片和台账 5.1 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固定资产卡片由公司统一制作。财务部按一物一卡填制一式三份。正本存财务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一份发给分管部门留存,一份

6、由保管使用部门留存。 5.2 固定资产变动时,保管使用部门办理变动手续,报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保管使用部门更改台账,保持账、卡、物相符。 6 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应符合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7 增加和计价 7.1 固定资产的增加 7.1.1 固定资产的购建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7.1.2 基建和自营工程竣工(或部分完成)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写固定资产交接清册,所列资产的项目、价值要与竣工决算一致,由接收单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如决算尚未审批,其资产价值按工程建设单位在交接清册中提供的估计价值计价,待决算审批后调整。 7.1

7、.3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中购置(含零星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保管使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新增报告单(见附录 B)。如需安装,应在安装完成后办理。 7.1.4 投资转入、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主办部门根据合同(协议)或调拨单双方签章,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7.1.5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保管使用部门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7.2 价值计算 7.2.1 工程竣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批准的竣工决算所列价值计算。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 7.2.

8、2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和有关税金计价。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或按市价),加包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Q / XXX 2106 - 2003 7.2.3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7.2.4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 7.2.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7.2.6 接

9、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以相应加上或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2.7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以相应加上或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2.8 购建固定资产中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以相应加上或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3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下列方法计价: a

10、)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b)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c)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的设备价值、工程安装费、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7.4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或冲减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7.5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依

11、固定资产目录分类,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完毕后,按决算数据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费。 7.6 固定资产入账后不得任意变动。但下列情况除外: a)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b)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c)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d)原先暂估价调整为实际价值; e)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8 减少和清理 8.1 固定资产减少。 8.1.1 固定资产出售时,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出售时,由分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请单,经审批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8.1.2 固定资产调出时,保管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

12、产调拨单双方签章,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录 C)。 8.1.3 下列情况,保管使用单位可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见附录D)申请报废: a)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予大修也不符合生产要求;或虽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极不合算; b)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的; c)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复的; d)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Q / XXX 2106 - 2003 e)国家规定要报废的; f)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的; g)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

13、事故,导致损毁无法修复的。 报废审批表有保管使用单位填写,经主管部门、技术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鉴定后填写意见,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8.1.4 保管使用单位发现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清情况并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8.2 由于工程需要,原有固定资产需部分拆除时,由保管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部分拆除报告单,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8.3 固定资产清理时,要明确有关责任部门,逐项清理。责任部门负责回收出售资产价款、残值的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款,并支付有关清理费用,经审

14、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8.4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盘亏等经济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转移、租赁和投资 9.1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转移,由转出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9.2 因短期需要等原因,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租入主办部门根据合同(协议)清点实物并负责保管使用;同时填具租入资产清单,财务部登记租入资产备忘录,不计入公司固定资产。租入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支付租金,合同(协议)期满通知财务部注销备忘录,并负责归还。租入资产的折旧费用,由出租方负担;日常维护及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等支付办法应在合同(协议)中明确。 9.3 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但应经资产分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期限;租金数额和收取办法;维护、保养、修理费用(包括大修)及突发事项等双方权责和处理办法等。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的交接,租赁期间应经常了解资产的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验收并收回资产。 出租固定资产的年租金由双方商定,但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 9.4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名称、型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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