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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3.3 条飞机类别(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2)坡度大于6
2、0但不大于90的缓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 公斤(19000 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e)除通勤类飞机外,只要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类别的要求,小型飞机的合格审定可以不限于一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