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无产权车库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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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权车库转让合同【篇一:无产权车位转让合同】 篇一:车位无产权使用协议书( 车位使用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乙方: 甲、乙方就广场地下室车位的相关事宜,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乙方已对该车位进行充分了解,愿意有偿使用,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执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车位的位置和面积 1、甲方将)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附平面图。 2、该地下车位的编号为号。 第二条:使用用途 乙方使用的该车位只用于停放乙方适宜在小区停放的车辆(包括轿车、小型客车、2吨以下人货车等),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上用途。 第三条:使用期限及交付 该车位的使用期从年 月

2、 日之日起至年 月 日。甲方按现状条件交付。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交付日及时办理交接,视为乙方已接收该车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使用费及其支付 1、该车位的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元仟佰 元整)(不含物业管理费)。 2、乙方选择如下支付方式: 签署本协议当日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向甲方支付全部使用费;甲方收取使用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五条: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费 1、该车位由物业公司提供清洁、照明、秩序及维护等服务。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遵守其制定的管理手册和各种规章制度。 2、乙方须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及时交纳该车位的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有偿使用之停

3、车车位,但并不承诺对乙方停泊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因意外或人为破坏或被盗等车辆毁损的结果担负赔偿责任。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并有义务向物业公司提供相应之保险证明。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该车位,在遵守本协议规定和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之前提下,享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遵章守法使用车位之行为不得进行任何干预和妨碍。 2、原则上,该车位只可停泊乙方申请之指定号牌车辆。如乙方需停泊其他车辆,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乙方在未付清该车位的使用费及相应的违约金前无权私自对该车位进行转让、提供给他人有偿使用以及与他人互换车位等。如乙方付清该车位使用费

4、后需对该车位进行转让、提供给他人有偿使用以及与他人互换车位等,须到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与原登记不符之车辆停泊于该车位。该车位的转让、租赁等行为仅可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 4、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车位及其周围的设施及用途,如乙方造成任何车位或配套设施的毁损,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和赔偿经济损失。 6、在乙方取得该车位的使用权后,如甲方因小区维修管道、线缆及路面维护等工程需借用乙方的车位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阻碍甲方的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借用完毕后应及时恢复车位的原状。 7、本协议项下,乙方对该车位仅享有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

5、甲方仅按本协议书约定提供该 第八条:违约和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无偿收回该车位使用权,并按本协议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擅自改变车位用途的; 2、 擅自改变或故意破坏车位周边设施的; 3、 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3款之规定的; 4、 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5款的;甲方因乙方出现违约而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的使用权。乙方应当于解除本协议之日立即停止使用该车位,并在甲方通知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所欠甲方或物业公司的车位使用费、物管费、违约金等。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如因地震、飓风、暴雨、雷电、山洪等不可抗力引致车位灭失

6、,甲乙双方互不承 担任何责任。 2、 在协议终止时,甲方自动获得该车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通知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及文件,可以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电话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信函寄出一日后视为送达,其他方式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实际收到时间更早的,以实际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一方拒收的,仍视为已送达。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由变更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

7、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该车位平面图 甲方(公章):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授权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日期:二0一年 月 日日期:二0一年 月 日 第一、二(三)联:发展商联、财务联(客户联)篇二:车位转让协议 车位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世纪城龙凯苑y区地下车库e148号车位有偿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该车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产权地产,乙方已经知道并同意购买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 2、乙方以出资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购买甲方拥有

8、的车位于世纪城龙凯苑y区地下车库e148号车位壹个。并享有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及占有权、转让权。乙方付款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者按照该车位市场价双倍的价格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同时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3、车位转让所需要的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至签字之日起,曾因车位产生的管理费用由甲方付清。 4、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及时将该车位的购车发票、协议及相关车位使用证明等手续一次性交给乙方,并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拖延。 5、此协议属于上方真是意愿,自签订之日起该车位的一切相关事宜由乙方承担,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且该车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与签字之日起生效。 6、此转让协议签订生

9、效后,若今后该地产(车位)发生拆迁等变更所涉及的一切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篇三:法律专家表示无产权车位买了只能使用20年 法律专家表示无产权车位买了只能使用20年,而且可能存在欺诈行为 地下车位买卖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产权。”昨日,记者就地下停车位买卖一事咨询多位法学专家,他们不约而同地建议市民在车位买卖交易中要多加提防。那么,究竟存在哪些陷阱?市民又怎样才能做到“心水清”呢? 专家提醒:车位交易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要弄清楚,车位的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关键问题1: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 华工法学教授关永

10、宏举例,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房地产商“走佬”,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关键问题2: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没办理产权的车位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销售!”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广州今年3月国土房产局专门颁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

11、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然而,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关键问题3: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

12、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 关键问题4: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

13、(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现在有些开发商都在卖车位,没有产权且价钱还不便宜,其后遗症很多。 1、地上车位是占用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地,地下架空层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防空实施,其产权毫无疑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不会有产权证. 2、开发商在完成开发以后是要退出的,质保期以后就与该物业没有任何关系了,大部分开发企业是会关门的,谁来保证购买者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开发商的保证是无效的,相当于你签一份合同将别人的东西卖了,那有保证吗?将来你找

14、谁去?没有买车位的业主倒是随时可以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3、有些车位是已物业公司名义销售的,那更没保障,物业是随时可以换的,物业公司随时可以破产的,你将来找谁去? 所以我告诉你,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已经购买无产权车位(库)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可以租车位,千万不要买车位(有产权的除外),且一次租车位的合同不要超过5年,这样可以减少风险。 谨防车位诈骗! 骗术1 “秘” 敞开式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

15、位。 骗骗术2蒙 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骗术3 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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