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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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源优化,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管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以资本关系为纽带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家集团构建。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验、准入和审查中实施更为简化的管理

2、措施。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唯一公告信息(数据)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得以受理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申报。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二)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由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二)母公司、子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集团成员公司章

3、程(或证明企业间隶属关系的文件);(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四)集团管理承诺书。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报进行技术审查。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的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示。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

4、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第九条 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产能、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依规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第十条 申报新增集团成员的,母公司应当按照第五条款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实施同一序号管理,以“JT+数字”序号进行顺序标识。第十二条 集团内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符合管理办法对整车类客车生产企业相关要求,且自愿转为已取得货车类和(或)整车类客车准入许可成员的非独立法人企业的

5、,可生产整车类客车产品。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要求的说明材料并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或免除集团内其他成员同类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集团统一规划布局冲压、焊装、涂装和发动机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二)一致性保证能力集团统一规划进货检验、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三)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集团统一规划布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服务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4) 研发设计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研发设计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说明材料后,工业

6、和信息化部准予其开展产品自我检验:(一)产品自我检验申报书;(二)产品自我检验方案;(三)自有试验室获得国家试验室认可的证书,以及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说明;(四)相应检验检测的指导性文件,以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说明。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委托集团内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成员(以下简称“受托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委托生产”)采取备案管理。集团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生产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等关联信息;(三)委托企业和受托

7、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集团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统一实施核算。母公司应当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集团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第十七条 自愿注销集团管理,或者集团成员退出的,母公司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报告。注销集团管理的各成员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且独立持续符合管理办法规定。退出集团后的成员及集团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且均应独立持续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集团应当加强对集团成员的管理。集团成员出现

8、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时,集团应立即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十九条 成员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集团应停止成员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条 成员买卖、伪造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集团应当要求成员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视集团管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采取暂停集团成员新产品申报、暂停集团成员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团信用记录制度,将集团成员失信行为记入集团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 集团管理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集团管理的,母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前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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