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医保、低保等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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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

3、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

4、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

5、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四、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为企业建立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构成: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6、。2.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2.已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3.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4.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四)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1.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

7、。2.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3.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五)个

8、人帐户支付项目:1.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2.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当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4.职工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七、监督检查 (一)企业每年应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

9、报、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有关资料,并为被检查的企业保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调查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

10、)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八、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的科学化,并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市计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尽快落实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及其所需经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

11、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条件成熟的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将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市编委应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统筹。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十、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12、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意见。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

1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一)参保单位职工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2. 居

14、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二)个人参保人员1. 失业职工(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5)职工档案原件。3. 灵

15、活就业人员(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5.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6.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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