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储存设施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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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化工企业储存设施安全检查表1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备注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应经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品化学贮存仓库。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2条3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条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条5甲、乙

2、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6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7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8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9库存物品应当

3、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10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2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备注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1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 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 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常用化

4、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 6.6条12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 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 6.6条:13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 6.8条14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 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3.2.1 条15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

5、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 3.3.2条16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毒害性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3.2.4条17对于半敞开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对于全封闭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氯气安全规程第 3.9条18液氯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气瓶储存应符合规定。氯气安全规程第 7.1条19氯气生产、

6、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并定期维护。氯气安全规程第3.8条20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6.113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备注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21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3.4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六条2

7、3对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场所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324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5 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附件1第9条26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13.5条27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

8、护用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6. 5条28企业应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 6.8.1条29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0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5.2.2条注:本表应按仓库分别检查、制作检查表。检查项目应根据评价项目实际增加或删除。42 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符合性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备注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

9、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 条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相关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2 条3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5 条4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要求设置隔堤;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要求设置隔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15、6.2.16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76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10、范第6.27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8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9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10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11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2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石油化工

11、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3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4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5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备注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15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12、6.317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8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9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规定;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4.5、8.4.620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9.

13、2.321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9.2.42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9.3.123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9.3.525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3.426 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关于

14、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附件1第9条6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备注27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13.5条28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6. 5条29企业应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 6.8.1条30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1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5.2.2条注:检查项目应根据评价项目实际增加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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