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受益权的可携带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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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受益权的可携带性研究摘要: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养老保险更是重中之重。实践中,职业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间的差别待遇使得养老保险权益可携带性差直接影响投保者的参保热情,损害个体的利益同时加重了社会负担。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合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削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特权。2)确定适当的养老金给附折算率,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3)提高国家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4)适当合并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差别待遇 制度衔接 国家统筹一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价值2010年7月1日社会保险

2、法正式实施。立法通过强制性的社会连带将国家责任和个人义务有机整合,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方针共同分担社会责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立法目标。在社会保险法包含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中,养老保险法是现代经济社会活动中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一个人可能不会遇到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的风险,但他必定会遇到年老,如果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和国家支持避免“老无所养”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福音。 1. 社会保险是基本人权的要求和国家责任的体现作为国民基本权的一部分,尤其在社会生产力尚待提高,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仍然有限的整体环境下,社会保险应当以保障为指导思路。对于国民基本权的保障是

3、社会义务和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1我国宪法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险立足于国家责任。国家的形成基于国民天赋权利的让渡,因此对国民基本权的保障自是属于国家的法定职责。以人性基本价值与基本尊严为基础的基本权实质上是国民主权的存在前提2。简而言之,人权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公平的有效率的社会保障权是其中应有之意。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以政府主导形式,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

4、性安排。其中养老保险以其广泛的覆盖面,注重国家责任,加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监管,定位于社会再次分配的公平,同时关注个体的移转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上无后顾之忧。2 社会保险本质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体现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对公民特定风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其法理基础是社会连带责任。即具有相同风险的人,以自愿或强制方式结合为一个风险团体,当风险发生时风险团体成员彼此之间互助、相互扶持。3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采用个人账

5、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将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三者有机联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 养老保险的碎片化对可携带性的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针对我国社会保险的体系不健全,脆弱的社会群体保障不足和区域间保障水平悬殊等问题采取了一些列强有力的措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有了明显改善。20062007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覆盖率再几年之内攀升,2009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同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再全国10的县开始试点,计划覆盖农村人口1 .3亿。4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依据主体划分为以下三个模

6、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板块结构上,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板块的分割化明显,存在职业,区域和城乡的分割,表现为“碎片化”的特征。例如为对公共部门就业者特别是“公务员”的过度保护,对农村迁徙劳动者的保护不足;城乡间养老保险支付的差别待遇;而在总体水平上,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普遍偏低。 1)我国养老保险的职业差别待遇在参加主体覆盖范围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

7、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养老保险的发展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一计划目前主要在城镇各类企业推行,尚不能覆盖其他人群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显而易见,在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我

8、们采用了“选择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即以“工薪者”作为优先覆盖的选择对象。因此劳动者在获得企业的强制缴费后个人账户的基数大大超过非工薪阶层的“农民”“城镇居民”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正式就业劳动者和灵活就业者”,当然获得的养老待遇也明显优于非工薪阶层。追溯这种区别待遇也许是与我国选择的社会保险模式和保险基金征收方式有关,是制度本身无法逾越的。除此之外,在体制间的差别待遇确实是人为制造的不公。在公共部门中,获得国家人事编制的就业者,特别是公务员,享有养老待遇的特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由财政专用通道保障,其高工资优福利,就业稳定造成了财政的压力和人力资源配置的扭曲。90年代的国有企业

9、改制,实现了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却没有启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阻力重重,发展缓慢。在公有制体制内外存在着社会保险待遇的“高地”。那么如果公民就业跨越体制内外了,如何实现其保险权益的衔接和转移是一个问题?2)我国养老保险的在城乡间的待遇差别和趋同发展 在静态上来看,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在待遇标准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新农村养老金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待遇基本相似

10、。以处理被征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例,政府承诺“以社会保障代替土地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待遇标准上我们看到,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走向趋同,国家鼓励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两者合并实施,城乡之间“非工薪阶层”的社保制度首先实现对接。从动态上,以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为例,城乡养老保险权益由差别待遇,保险权益的可携带性问题亟待解决。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成为城市的劳动大军,但是绝大多数人属于非

11、正规就业人员,其就业情况并不稳定,劳动纠纷经常发生,生活风险较高但社会保障低。其边缘化的生活状态使他们对日常风险几乎没有抵抗能力,同时他们缺乏稳定而长期的生活预期。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急需基本社会保障,在现实中他们由如下的分流:对居住在城镇,住所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农民工,除了户口外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城市化的农民工”;第二类是流动性较强的,无固定住所,在城镇居住不连续的,可能回到农村或者成为产业工人的农民工。第三类是以农务为主,农闲外出务农的农民工。对第一类农民工应纳入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入当地社会保险系统。对第二类人群,城乡间区域间的社会保障的衔接制度设计至关重要,社会保

12、险的可携带性和操作简易性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因素。第三类人群,应当鼓励参加当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53)我国养老保险的区域差别待遇。 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停留在省级统筹的层次,但我国的基本国情就是各地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养老保险的征缴和发放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直接相关联,要实现公平依赖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2009年春节前夕,“珠三角”“长三角”就再次出现了农民工退报的热潮。农民工流动后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以及手续转移问题拷问着社会保险的转移制度。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范了省级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

13、台,平衡了省级转移的社会统筹比例。 实现三个模块间的衔接和合并是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通过调整和改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平等保护参保人群的利益,养老保险权益的公平和效率。三 养老保险的衔接和合并处理的立法建议1) 针对职业分割,合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关注“非工薪”阶层的流转。 随着公务员制度和国有单位人事编制制度的改革,在社会保险制度内逐步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留下来的行政特权的残留,触及和削弱当前掌握公共资源及强势话语权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历史过程。政府政府公务员社会保障最先建立

14、,然后才有公共部门中其他就业群体(军人、警察、教师、国企职工等)的社会保险,再次是覆盖私企工人的社会保险计划,社保覆盖面最后才扩展到其余居民。这种与职业差异相联系的社会保险形成时序,与相关群体的社会权力的强弱相对应,并非意味着不同职业人群的社会保险安排天然就应当区分为不同的板块。自“二战”以后,公共部门单设保障项目的做法就遭到日渐强烈的社会批评。近年来,为了减轻公共部门待遇优厚造成的财政负担,强化劳动力流动,建设一个财务可持续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发达国家出现了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合二为一的趋势。6我国比较可行的是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地纳入城镇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新

15、社会保险法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内,这是对劳动者的“兜底”,但是由于缺乏用人单位缴费和国家集体补贴,其获益性较低。因此在将其纳入体系的条件下,注意其不同的就业特点和收入水平,给予多种选择方案,方便不同板块间的流转。这个人群存在保险给附能力参差不齐但是流动性强,社会保险关系不稳定的情况。如果其中部分个体因为社会养老保险“长期性和储蓄性”鞭长莫及的时候,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应该及时介入 ,保证其最基本的生存权,为养老保险预留缓冲空间。 针对城乡和区域差别待遇,具体应该确定适当的养老金给附折算率,实现板块的衔接。同

16、时提高国家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就目前来说,在全国范围内板块内部的移转已经在制度设计中实现,但板块间的衔接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暂行办法指出应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社会养老保险号为身份证号且全国统一使用。通过个人账户费用全移转,统筹账户12的资金移转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利益的可携带。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年满40周岁的女性和50周岁的男性,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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