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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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镇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转化成股份分红、土地补偿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多,这些变化给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的落实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一、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特点近年来,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严重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分析我县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出嫁女上访案件增多。随着农村集体经济

2、组织收益不断增加,村民待遇的不断提高,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的矛盾日益突出,上访案件逐年增加,县妇联每年都会接到1至2起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访案件。二是存在“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当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大部分是由村一级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而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分配。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但由于有的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制定

3、村规民约时没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三是各村情况纷繁复杂,呈多样化。虽然同样都是涉及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但是各村由于土地、人员组成、村民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各有不同,呈现多样化。有些村能够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的合法权益;有些村规定出嫁女享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有些村采取私下协议的方式,以一次性补偿为条件,迫使出嫁女放弃今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些村不论出嫁女户口是否仍在本村,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一律剥夺出嫁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的权利。这种村

4、与村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差距,造成了出嫁女上访量不断增加,加大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二、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利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二是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照人口分配经济收益。部分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

5、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己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三是对村民自治缺乏监督和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当前,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和处理,忽略了“依法”的原则。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

6、至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解决此类问题难度较大。四是现行的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存在矛盾。多年来的农村制度使村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种身份合一,并习惯以户口为确认依据。近年来,由于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放宽了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有的地方就以“人户一致”为由,强制要求出嫁女迁出户口,从而否定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消其享有的相关经济权益。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又没有结婚后户口必须迁入男方所在地的规定,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村,出嫁的妇女不肯迁出户口,客观上造成人口密度不断加大,利益冲突

7、日益明显。五是救济手段缺乏。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最主要原因。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政府在处理此类问题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出嫁女找村干部,村干部担心得罪村民丢失选票,以村规民约是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由,过份强调“村民自治”,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不予以纠正废止。找镇政府或街道,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果强制执行,则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找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作为民事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不予受理;作为

8、行政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不予受理。由于现行法律中缺乏相关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判决出嫁女胜诉,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找妇联,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以上种种原因,致使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成为当前农村问题上访投诉的热点,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三、解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对策建议由于农村出嫁女土地问题日益突出,情况复杂,在现有的情况下,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政策法律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行政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

9、作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的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和教育群众逐步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思想,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尚。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律宣传,提高农村出嫁女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她们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比例偏低,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

10、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进一步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三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决。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四是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农

11、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家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建议各级政府制定出地方性行政规章,授权基层政府对出嫁女问题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五是畅通救济渠道。在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把行政力量解决和司法力量介入相结合,畅通多种救济渠道。一要重视通过行政力量解决问题。党委、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应把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化解农村基层矛盾,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克服无可奈何、无关紧要、无所作为的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对侵害出嫁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正视问题,明确态度,及时调处和化解。二要运用司法手段加以解决。各级法院对于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诉讼,按照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加强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进行调解,做出合理判决,切实保护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石城县妇联涟江为区内地表水的主要排水通道,隧道设计标高高于最低排水基准面,隧道区山脊内沟谷多为季节性冲沟,主要由大气降水补给,水量小,受季节影响明显,地表水不发育,地表水对隧道施工及运营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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