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检查及施工旁站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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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蔽工程检查及旁站制度为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防止和杜绝质量通病、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及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和一次性达标,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 隐蔽工程检查第一条 隐蔽工程是指工程完工后较难进行重复检查或被下道工序覆盖、包裹的部分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内部旁站制度,隐蔽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和签证。隐蔽工程检查时要采取拍照和录像的记录形式,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第二条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第三条 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第四条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若遇长期停工,应在复工前

2、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第二章 关键部位、工序旁站旁站的主要范围:隐蔽工程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健部位、特殊结构的关键部位、重要的隐蔽工程、无法事后检验或返工的工程,均应实行旁站监控制。第五条、本项目旁站的主要工程项目1、桩基础施工;2、承台施工;3、底系梁施工; 第六条 旁站监控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作业指导书、施工技术交底。第七条 旁站监控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施工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现场人员配置情况;(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

3、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人员应予以记录。第八条 根据施工计划,明确旁站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质量旁站制度,督促旁站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记录和旁站工作质量。第十条 对需要旁站监控的部位和工序,应及时安排旁站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第十一条 旁站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落实旁站人员、进行旁站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控设施;(二)对施工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三)

4、具备旁站条件时,旁站人员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实施旁站工作,并做好旁站记录;(四)旁站过程中,旁站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五)旁站结束后,旁站人员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第十二条 旁站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内容,旁站记录应将整个实施过程记录在案,并在施工日志中详细描述,包括旁站项目名称、施工部位、施工起止时间、完成的工程数量、施工班组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法、工艺标准、材料设备使用及试验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和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记录的文字要工整清晰,措辞要严谨专业,数据要详细准确,关键部位配图记录。第十三条 工程部、试验室每周将旁站记录汇总一次,并将汇总表交

5、资料员归档备查。第十四条 旁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三)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领工员。第十五条 旁站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旁站前,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情况;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 (三)旁站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部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记录;(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现场纠正处理。(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第十六条 旁站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技术交底、验收标准进行质量

6、监控管理,并认真作好旁站记录和工作交接,严禁擅自离岗和脱岗,对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和工艺标准施工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有权停工并出具罚款单,问题严重的,可建议撤换队伍,对现场突发事件或没有能力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应挑选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旁站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强化培训,并保持旁站人员的稳定。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对施工质量旁站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生产副经理负责具体实施,一是必须掌握本项目所有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旁站人员清单,二是必须加强对旁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凡是到施工现场的项目生产副经理或项目其他领导均应有

7、检查旁站制度执行情况,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组安排,编制质量旁站计划,明确旁站的项目和检查规定,落实旁站制度及旁站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并定期进行旁站人员工作评估,对检查结果进行奖惩兑现并及时通报,以实现持续改进。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对相关施工质量旁站记录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 旁站人员对所旁站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质量通病、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三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对因执行不力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对各分部进行检查时,必须对相关工程旁站记录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对项目分部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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