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工信部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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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信部产品公告【篇一:工信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请流程】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

3、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

5、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

6、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

7、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产品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随时接受申请人在线申报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通过网络邮件通知申请人;每一次

8、受理期限为每月10日之前收到申请人上传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2、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上报材料的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业和信息部每月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篇二:工信部防雷产品备案公告】 附件: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目录(第四批) 2009年6月23日【篇三: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9、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公 安 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

10、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

1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

12、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

13、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 (三)2012年2月29日前,对公告内全部车辆产品完成清理审查,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及本通知关于大中型客货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公告六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

14、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工作

15、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2012年3月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对各地查处的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查验,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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