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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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64【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 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仅经济上优惠,不含会计处理)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包括房屋、建筑物,81号文件没明确规定),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税收条件: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

3、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法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共用,不享受加计扣除)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

4、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必须符合购进设备是“专门”用于研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注意“专门”二字,不可与其他项目混淆。)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

5、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执行会计处理金额。 ? 购进设备时点:以发票开具日间为准;分期付款的, 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自行建造时点:以竣工结算时间为准。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6、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则上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法均给予一次性扣除) ? 预缴及年报的填写位置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差值).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

8、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企业留存,以报代备),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 (企业预缴时可享受此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国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 关于国家税务总

9、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7日 来源:国家 税务总局办公厅【篇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10、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

11、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

12、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

13、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14日【篇三: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解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填报透析 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解读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修订,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三版本预缴申报表,是申报技术的又一次完善。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切合现行政策,简洁明快,便于纳税人遵从,笔者试从三个版本申报表变迁的角度,对该文件中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要行次解读如下: 一、国税函【2008】44号版本申报表 2008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考虑到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便税收程序的需要,其基本

15、出发点是既然年度要做汇算清缴,季度暂且按照利润总额纳税,不做任何调增调减,汇算清缴后再多退少补,以减少程序成本,因此该版本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就成为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关键。以上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的理念,是先进的,但在2008年1季度申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因素,例如: 案例一:免税收入与以前年度亏损 m公司2007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1000万元,2008年1季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该企业按照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申报表第4行填报2000万元,第5行税率25%,计算出m公司2008年第1季度应该预缴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假设m公司后三个季度没有任何经营,2008年度汇算清缴,由于免税收入调减10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0,由于第1季度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因此应退税500万元。 以上案例中,虽然m公司最终没有缴税,但一是500万元资金要等到汇算清缴后方能退税,在高利率时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计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达30万元的利息机会成本;二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在目前税务机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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