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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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数据中心)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

2、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地、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财务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决算和审计工作。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个人账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

3、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接口规范,相互交换必要的管理信息,协同开展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七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在下一年度年满60岁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于6月30日前将经过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级上报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7月31日前将申报表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4、管理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张榜公示的基础上于8月31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并最终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9月30日前,县级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报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各县(市、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基础上,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10月31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汇总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省级财政部门。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

5、偶的姓名、性别;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等); (七)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八)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九)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二)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十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四)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五)其他。 第九条 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信息应保证至少每

6、半年变更一次。公民个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村(居)民委员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及时将不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情况张榜公示,确认无误后如实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见附表2)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上报频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公示、审定后,将本辖区的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经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

7、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各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的截止日期是每年9月15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参与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的人员,对已经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审批信息与实际书面审批信息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上

8、报数据。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2月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到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审核、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地级上报的基础上,于3月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见附表3、4)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

9、四条 财政部门登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信息(见附表5),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总数计算本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见附表6)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见附表7)。然后,将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见附表8)同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机构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于5月31日和9月30日前分别按奖励扶助金标准的50%划拨到个人账户,并

10、将建立个人账户(见附表9)和资金发放情况(见附表10)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录入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每年1月1日至20日为年审时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核实上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领取情况,填写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详见附表11)。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

11、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书面传输)和电子(管理信息系统内部传输)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在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器上不得玩游戏,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加强预防计算机病毒意识,建立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要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

12、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等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填 表 说 明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表一式三份,由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人填报,由村(居)民委员会签注评议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报乡(镇、街道)。 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人应填写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本人及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曾经生育子女数、曾经生育子

13、女情况、现有存活子女数、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签字并填写填报时间。离婚、丧偶的,不填写配偶信息。 夫妇双方如都符合调查登记条件,双方分别填写各自的申报表。 具体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本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40年2月。 公民身份号码,据实填写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 婚姻状况,填写汉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述情况之一: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如1991年2月丧偶

14、,则填写1991年2月。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地区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中曾经生育子女数的相同要求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本项有两个格,第一格填写男孩数;第二格填写女孩数。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按子女出生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并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是否亲生信息。姓名,填写子女的正式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填写子女出生、死亡的具体年月。如1980年2

15、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80年2月。对现存活的子女,不填写死亡年月。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家庭地址(门牌号),只填写门牌号。 联系电话,据实填写(不包括区号)。没有联系电话的,填写无。 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因户口性质改变、子女数量增加、迁出、死亡等原因而不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情况,并将其有关情况填入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 首先填写表头地址,具体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奖励扶助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等项目的填写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村民小组名称,填写其本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组。 退出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代码。退出原因为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的,填1;本人户口农转非的,填2;迁出本地的,填3,并在备注栏填迁出地址;本人死亡的,填4;审批错误的,填5;其它原因退出的,填6,并在备注栏填写详细原因。 退出年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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