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旅客财产保险条款费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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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宿旅客财产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客在住宿过程中随身携带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并下榻于经国家旅游局评定为三星以上(含三星)的酒店的旅客,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所下榻的酒店内因盗窃、抢劫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随身携带财产的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计算 第四条 本保险每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中,损失物品单件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日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一日计算。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

2、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签发之时起 (一)24小时; (二)至被保险人办理完退房手续时止; 以上规定以先发生的为准。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旅游地点旅游规章的活动;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雇佣的人的不忠实行为或故意行为; (三)清理、染色、更新、改变款式、修理或重建; (四)机械或电子故障、腐烂、发霉、虫蛀; (五)被保险人被欺诈; (六)有权机关的罚没、查封、扣押。 第八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盗窃、抢劫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现金损失; (二)锈蚀、腐蚀、磨损; (三)任何间接损失,如财产的贬

3、值等; (四)因旅行计划的改变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五)保险财产交付未成年人照管期间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六)保险合同签订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人力车辆、机动车辆、船舶;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信用卡、食品、药品、保健品、发票、提单、仓单、提货单、运单、账册、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动植物及标本、假牙、假肢、隐形眼镜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托运、寄存中的财产; (四)非法持有的财产。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酒店住宿发票正

4、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以及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材料。 若发生盗窃、抢劫损失,则应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如保险财产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支付赔款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在赔偿限额内按比例履行赔偿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

5、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对于单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财产,应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书面说明;在保险起期后新增加的单价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财产,也应及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书面说明。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随身财产,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失发生。.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应尽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报案;如发生盗窃、抢劫,还

6、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因本保险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附件3:住宿旅客财产保险费率 单位:人民币保险金额保险费1万元1元/每天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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