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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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要点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132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现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要点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创业补贴和创业资助 1、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本市创业培训,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创业培训(SYB)、(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

2、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2、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500元。 3、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租金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

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本人及其招用的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每月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5、后续服务补贴:本市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为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等因素,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6、创业孵化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自毕

4、业学年起3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7、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对珠海高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第二部分:税收优惠 1、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第三部分: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1、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第四部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在本市

6、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个项目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贷款期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批准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部分: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注:本要点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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