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98252154 上传时间:2019-09-09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26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培训(高含金量)_图文(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新政策规定解读,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调整 从2015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 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失业人员缴费费率可选择:10%或6.5%;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10%。 基本养老(未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费率为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2、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如何理解其他用人单位? 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115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

3、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3月份和4月份单位和职工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调整费率后产生的差额,由各参保单位与职工自行结算。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128号),新旧缴费比例对照 原规定:养老:单位20%,个人8%; 失业:单位2%,个人1%; 医疗:单位8%,个人2%; 工伤:单位0.5%-3%,个人不交; 生育:单位0.8%,个人不交。 新贵定:养老:单位20%,个人8%;(不变) 失业:单位1.5%,个人0.5%; 医疗:单位7%,个人2%; 工伤:单位0.5%-3%,个人不交;(不变)

4、生育:单位1%;个人不交。 总计:单位少缴1.3%,个人少缴0.5%。,几类特殊的劳动用工,1、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 2、兼职劳动者(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5、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观点:国家目前对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延长,到龄即可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并不代表劳动关系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 第一条 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

7、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本处理。 如何理解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如何处理? 2、用工协议如何签订? 3、经济补偿是否支持? 4、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5、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处理?,非法用

8、工单位的责任主体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被注销如何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如何理解劳动法上的责任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女达到五十周岁,缴费不足十五年。 女达到五十周岁,如果还在单位工作,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交至五十五周岁。男达到六十周岁,不能延长缴费时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延长缴

9、满15年,即可办理退休。 社保缴纳:以2011年7月1日为界限。 依据:实施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户口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否补缴 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补缴条件,基数如何

10、确定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各年度工资进行稽核,核定缴费基数和补缴利息;企业不能提供原始和完整工资材料导致无法核定补缴基数的,按欠费年度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养老待遇的审核支付 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参保后到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相关文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

11、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重复参保的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如何衔接城乡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的处理,相

12、关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巳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如何理解“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目”? 2、实践中如何操作? 3、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技巧?,试用期,试用次数 旧规定: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

13、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不得超过:含本数。,试用期延长 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试用期结束后,认为劳动者不合格,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延长至上限,是否合法? 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的风险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 试用期解除条件 条件限制:

1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上述第七、第八项,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15、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没有建立工会?) 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

16、达给劳动者。 后合同义务: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规章制度 张先生于2010年6月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该单位制定新的考勤制度,将各部门的负责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讨论,并制作了会议纪要,考勤制度通过讨论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新制定的考勤制度张贴在单位的打卡机旁进行公示,并让各部门负责人将新制定的考勤制度通过QQ发放给员工。2014年4月,张先生因为提成的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对其考勤显示,4月份旷工5天,5月份旷工11天,单位以张先生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张先生开除,张先生在解除通知书上签字。5月20号即不再去单位提供劳动,6月初申请仲裁,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要求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并对通知书上的签字要求笔迹鉴定。,问题:一、规章制度是“共议”还是“共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