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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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

2、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

3、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

4、专用章。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如有)。(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解除质押

5、登记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本指南第二条第 1 款第(3)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本指南第二条第 1 款第(3)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3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4、查询质物的数量和状态质权人在提交本指南第二条第 1 款第(3)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质物的数量和状态。三、业务流程(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质押登记业务流程1、出质人、质权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证券质押业务”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交费,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发票。4、办理完成的下一工作日后,质权人可凭业务受理单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7、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二)通过证券公司代办质押登记业务流程1、出质人、质权人可到已取得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递交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材料。所提交的质押登记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要求相同。2、证券公司对质押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3、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4、对于审核通过的业务申请,证券公司应当按本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

8、申请材料。5、质押登记费用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收费标准与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相同。6、本公司负责邮寄质押登记证明和质押登记费发票,邮寄收件人及地址由出质人、质权人商定并通过证券公司申报。四、收费标准1、质押费:收费项目 券种 收费标准质押登记股票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起点 100 元基金500 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起点 100 元债券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起点 1

9、00 元解除质押登记- 免费注:对于同一笔质押业务,申请人用同一质押合同对应的同一证券账户中的同一只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不同证券类型及限售期的证券将在数量加总后合并收费。2、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汇款方式支付。 3、说明: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业务规则 -其他-上海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质押费的,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五、质押物的处置17(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当事人就质权实现协商一致的,质押双方可根

10、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约定或另行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向本公司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通过卖出质押证券实现质权。(二)通过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方式实现质权的相关事项:1、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例如: 1、至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

11、满之日,质权人未受清偿;2、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所述的任何违约情形或违反质押合同的任何约定;3、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4、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5、其它根据质押当事人的约定需要行使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

12、质押登记状态态调整业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方承担。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或质押合同;(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18(4)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与本指南前文质押登记部分中关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的要求一致);(5)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

13、助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也可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申报。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的,质押证券应托管在该证券公司。选择到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本公司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于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进行调整,状态调整于本公司受理日的次一交易日生效。通过证券公司申报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代理进行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证券公司在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

14、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于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进行调整,状态调整于本公司受理日的次一交易日生效。2、卖出质押证券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

15、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3、申报质押证券卖出信息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出质人自行卖出相关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质押证券被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被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以前通过传真方式(传真号码021-,传真前请与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确认,可通过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转接。)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减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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