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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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总公司管理的更改、小型等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物资是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第四条 建设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甲供物资和自购物资两类。其中:总公司采购和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总公

2、司管理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联合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物资统称为自购物资。第五条 建设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建设项目供应需求。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监督建设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三)发布、调整甲供物资目录;(四)负责总公司利用外资的建设物资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五)审批

3、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组织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联合采购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物资管理部门是建设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本单位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二)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编制、报送和采购供应工作;(三)负责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审批和采购供应工作;(四)督促、检查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第三章 甲供物资第九条 甲供物资实行目录管理(见附件1),甲供物资目录由总公司根据建设管理需要进行发布、调整。第十

4、条 甲供物资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进行招标采购,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并经重新招标仍少于三个的,在向原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不再进行招标手续后,按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组织建设单位联合采购,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在甲供物资招标采购前,编制甲供物资招标计划。招标计划经批复后,才能实施甲供物资招标采购工作。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审批,批复后由总

5、公司物资管理部组织建设单位分批次实施联合采购。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由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三条 甲供物资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采购。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在属地或授权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组织安排,组织编制甲供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批次采购计划,有序开展甲供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第十五条 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和建设单位分别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和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包件划分和资格要求设定。包件划分和资格要求设定原则如下:(一)适应招标采购物资特点,满足采购要求;(二)凡是国家、行

6、业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的物资,以及列入总公司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物资,必须要求供应商通过相应的许可或认证;(三)有利于市场竞争,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节约采购成本;(四)优先面向物资生产企业招标采购,减少中间环节;(五)严禁以不合理的业绩和资质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六)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或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甲供物资包件划分和资格要求设定实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 甲供物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总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依据总公司发布的铁路建设物资招标示范文本编制,并按要求进行审查批

7、准。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评标工作,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独立地完成评审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对于拟中标价超出概(预)算价格的包件,建设单位应组织分析原因。确属物价上涨等原因的,在不因此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确定进入公示定标程序或重新采购;属于围标串标等人为

8、原因的,依据规定组织重新采购。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建设单位明显不利的,可以进行重新采购。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不

9、得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物资采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节点工期安排和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编制并向物资供应商下达供货计划,督促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供货计划组织物资生产和供应,跟踪物资生产制造、包装、装运等工作,按规定对实行监造的物资(见附件2)实施驻厂监造。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将物资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组织物资进场验收,监理单位参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场甲供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认证或

10、许可证书、监造证明、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纳入物资保管要求和搬运保管费用,物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存放、保管,因搬运、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损失。第二十五条 由运营接管单位使用的不需要建筑、安装的甲供物资,可由建设单位与运营接管单位协商,在概(预)算范围内委托运营接管单位负责采购、验收和保管。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满足工程建设和开通运营需要,对验收合格的甲供物资及时支付货款,并根据施工组织变化、变更设计、运输安排等及时调整物资供应,

11、对物资供应中供应商的违约或不良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物资供应应急机制,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应制定物资应急供应预案,保证建设项目物资供应需求。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可组织跨建设项目调剂物资供应,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工作需要,总公司和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物资代理公司协助进行物资采购、组织供应和质量监控等服务工作。物资代理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建设单位负责与选定的物资代理公司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合同报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2、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或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从事相应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章 自购物资第三十条 除甲供物资外其他建设物资均为自购物资。自购物资由施工单位作为采购人自主进行采购,其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宜统一规格型号或制式的自购物资,提倡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采购。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建设项目施工组织安排和自购物资需求,编制自购物资年度采购计划报建设单位核备。建设单位应审核自购物资年度采购计划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

13、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整。第三十二条 凡是国家、行业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的物资,以及列入总公司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物资,必须要求供应商通过相应的许可或认证。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的自购物资采购,建设单位应审核采购资格要求设定和技术要求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更正。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将自购物资采购合同副本报建设单位备案。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组织自购物资进场验收,监理单位参加,对进场自购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认证或许可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

14、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自购物资的供应和质量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自购物资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物资质量,保证自购物资供应和质量,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第五章 物资质量责任第三十七条 建设物资实行采购、供应、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物资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三十八条 从事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资供应商、物资代理公司,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

15、采购供应管理中相应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生产、运输、验收等关键环节,杜绝不合格物资进入施工现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使用。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按规定组织供应商信用评价,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采购其生产或代理销售的物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物资,不得采购和使用。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钢轨采购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使用国外贷款的物资采购,贷款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速铁路站后系统集成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物资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作为自购物资由施工单位采购。第四十一条 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绩效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目录2监造物资目录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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