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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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 “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实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准确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相关收入成本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1.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从事境内建筑业务、房地产业务和金融业务单位。2 核算影响2.1 建筑业务尚未发生预计总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预计总成本需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按照扣除预计可抵扣税予以调整。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的营业收入

2、即视为调整为不含税价格。2.2 房地产业务5月1日以后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房地产物业,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营业收入。2.3 金融业务5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营业收入,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3 简易计税办法下收入成本核算3.1 建筑业务3.1.1 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预计总收入,如新签订补充合同或类似协议明确为不含税价格,按照合同金额调整预计总收入。如未签订补充合同或类似协议的,无法明确区分收入中是否包含税额的,认定为含税收入,按照以下公式折算。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3%)调整后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已按建造合同确认的累计

3、收入(需考虑按照营改增造成的收入调减项见3.1.1.3)+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除已经预交营业税外的预收项目见3.1.5,均需换算为不含税)3.1.2 预计总成本3.1.2.1 简易计税办法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符合差额纳税的,应将预计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中扣减。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项3%尚未发生的预计分包成本(3%)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调整前预计总成本-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项3.1.2.2 预计总成本中包含的现场经费、材料费用、租赁费用等不调整预计总成本。3.1.2.3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允许差额纳税的,分包成本不得调整预计

4、总成本。3.1.3 已经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调整3.1.3.1 截止5月1日已经计提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可以冲减。5月1日以前计提,但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稽查机关认定为欠缴税款情况的3.1.3.2 各单位可以根据自主管地税机关获取的4月30日时点纳税证明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系统显示的无欠税记录或类似证明材料予以冲减。3.1.3.3 具体会计分录冲减已经计提,但无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红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红字)-应交教育费附加 (红字)-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红字)以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标

5、准,对已确认收入中但未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为不含税收入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以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标准,对已确认工程结算但未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为不含税工程结算。贷:工程结算 (红字)贷: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 待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借: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4 当期收入、成本确认根据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完工进度,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收入、成本。根据工程结算单据,核算增值税相关处理。其中收入、成本核算分录如下:符合差额纳税情况的,根据当期允许扣减销售

6、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3.1.5 采用预收账款或已结算未完工,且已经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在后期转为工程结算时,无需再行计提增值税。3.1.6 5月1日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最终结算需冲减收入的,需严格区分核减工程量对应收入期间。确凿证据证明对应收入期间为5月1日前,可直接冲减营业收入;已经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无确凿证据证明收入归属期间的,认定其所属期间为5月1日以后,按增值税退回相关规定核算。3.2 房地产业务3.2.1 5月1日以后

7、办理入伙手续,且并未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折算公式为: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含税)合同约定销售额(5%)3.2.2 5月1日以前预售物业,已履行营业税纳税业务,在5月1日以后入伙时直接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需补缴房款的,将补缴金额折算为不含税收入;需退还房款的,冲减预售账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退税。3.2.3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无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扣减成本。3.2.4 房地产代建业务收入,按照建筑业务调整相关收入成本。4 一般计税办法下收入成本核算4.1 建筑业务4.1.1 预计总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确认预计总收入。

8、如无法明确是否含税,则统一按照含税价格处理,需折算为不含税收入。折算公式为: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11%)调整后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累计收入+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4.1.2 预计总成本4.1.2.1 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确定的不含税工程造价调整预计总成本。4.1.2.2 各单位需根据当期成本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情况,及时调整预计总成本。出现原预计可以抵扣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调增预计总成本。4.1.3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交未交营业税(含相应的附加税费)处理等同于简易征税办法。4.

9、2 房地产业务4.2.1 5月1日以后入伙,且并未缴纳营业税的物业销售收入,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折算公式为: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含税)合同约定销售额(11%)4.2.2 5月1日以前预售物业,已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入伙时直接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需补缴房款的,将补缴金额折算为不含税收入;需退还房款的,冲减预售账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退税。4.2.3 5月1日以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取得专用发票情况,按照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余额确认成本。4.3 金融业务4.3.1 5月1日以后发生的贷款收入、直接收费金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需折算为不含税收入确认。折算公式为:不含税收入=收到

10、利息或费用/(1+6%)4.3.2 5月1日以后发生的票据贴现业务,在贴现扣款时即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销项税额后贴现息,在摊销转为营业收入时即为不含税金额。5 台帐管理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针对具体项目做好台账管理,以5月1日为分界点,明确区分营业税、增值税。5.1 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调整需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调整内容。5.2 5月1日之前形成预收账款或已结算未完工,且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建立预收账款减少台帐,登记相关结算内容,对应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3 冲减应交营业税(含附加),需由本单位税务主管人员复核税金性质。确属于欠缴税款的,不得冲减已计提营业税。6 附则6.1 指南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6.2 指南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6.3 本通知仅规范营改增过渡期间,收入成本核算内容,增值税计提及缴纳相关会计处理参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增值税操作指南(试行)。氨氧化催化剂往往亦可用作醛类氧化催化剂,其原因是由于这两类反应通过类似的历程,形成相同的氧化中间物之故。上列反应中以丙烯氨氧化合成丙烯腈最为重要,下面即以此反应为例进行讨论。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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