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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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第四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工作组组建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组建招标工作组。一

2、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非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组建,成员构成自定。第六条 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一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确定。二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人选,由分子公司参照上述办法自定。非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人选,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第七条 工

3、作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组长、副组长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工作组组建单位批准。各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工作组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条件。第八条 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二)确定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安排;(三)负责组织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结果上报材料;(四)协调处理评标过程中的技术商务问题;(五)检查评标结果,编制评标结果上报材料;(六)完成招标工作组组建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按照采购管理范围,制定招标工作组工作规则,招标工作组按工作规则要求履行职责。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招标工作组的工作

4、,并对招标工作组履职情况负责。招标工作组成员应服从招标工作组的工作安排。第三章 招标文件编制第十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集团公司、行业或国际贷款组织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为基础进行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物资公司编制。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招标文件,统谈分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统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并由物资公司汇总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

5、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招标文件编制需要采购需求单位配合的,采购需求单位应予配合。非集中采购的招标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统谈分签的,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组织审查。其中,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审查通过后由审查单位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检查性审查。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审查。非集中采购的招标文件审查流程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招标文件审查通过后,由物资公司发布、发售。非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或其委托的招

6、标代理机构发布、发售。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完成后,按商务部国际招标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和公示。第四章 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以及招标项目和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集团公司指定网站上发布。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

7、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重大实质性的澄清和修改,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日,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制。采用合格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潜在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通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

8、,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量化评价标准、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上限。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低于9个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量化评价。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工作组按照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原则,在资格预审会议前完成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条件和评价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完成资格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完成后,由招标工作组组织编制资格预审结果上报材料。一级集中采购的资格预审结果上报材料由物资公司汇总后提交集

9、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的资格预审结果上报材料由物资公司汇总后提交分子公司。非集中采购的资格预审结果上报材料由招标工作组提交招标工作组组建单位。第二十五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在初步评审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第五章 招标文件发出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审查完成后,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资格预审工作完成后,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发出招标文件。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

10、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集团公司指定网站发布。采用邀请招标的,直接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出招标文件。国内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组织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需要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相应修改招标文件。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第三

11、十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重大实质性的澄清和修改,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第六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工作组组建,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

12、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按规定从集团公司指定的专家库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采用指定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二)就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澄清;(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评分;(四)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五)向招标工作组汇报评标工作有关情况。第七章 开 标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13、接收并做好登记保管工作。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直接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第三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三十九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条 招标工作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价格)进行开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八章 评 标第四十一条 评标一般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是指

14、评标委员会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第四十二条 评标办法一般包括商务、技术和价格三部分内容。物资类的评标办法一般采用性能价格比优选法。评标价格除商务和技术综合评分得出性价比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施工类和服务类的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排序法。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其中,报价评分可根据各报价与有效报价平均值浮动后的基准价格的偏差值大小计算。招标人可视情况设定

15、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1至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和办法、经评审的价格和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第四十四条 招标工作组组织编制评标结果上报材料。一级集中采购评标结果上报材料由物资公司汇总提交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二级集中采购评标结果上报材料由物资公司汇总后提交分子公司。非集中采购的评标结果上报材料由招标工作组提交招标工作组组建单位。第九章 重新招标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或否决部分投标后因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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