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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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

2、外语+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正逐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SISU”。第二条

3、 学校是由国家全资举办的、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

4、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第五条 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第六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培养精英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第七条 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

5、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第八条 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第十条 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学校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学校互联网外文门户网址为:http:/。第二章

6、 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

7、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

8、)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会”)。校党委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出席

9、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

10、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副校长和总会计师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

11、定。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三)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

12、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二十五名左右,其中须包含一定数量的不担任党政职

13、务的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学科点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各学科根据需要,组建学科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设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4、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15、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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