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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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大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合法设置,整洁美观。本规范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本规

2、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宣传)台、太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霓虹灯等。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

3、用。(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四)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及升空气球。(五)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

4、设置者应在一日内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0天。(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

5、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五)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六)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七)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 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九)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十)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十一)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十二)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十三)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

6、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十四)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十五)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十六)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十七)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十八)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第四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一般规定(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 m,含3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m。(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 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 m。(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 m,不含8层),20层以下(60 m,含20层

7、),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m。(四)层高20层(60 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广告。(五)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六)广告牌底部与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0.5 m。(七)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八)广告牌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宽度不得超出所设位置的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 m,广告

8、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的,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 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石墙面。第六条 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一)宽度小于4 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柱式和其他落地式广告。(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 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 m。(三)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2.5m2。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 m,总高度不得大于4.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道路红线40 m以上的地段,牌面规格可适

9、当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 m,且牌面高度应与之协调。(四)双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3m2,且应与道路顺向设置,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1 m,总高度不得大于2.5 m。牌面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五)立牌式落地广告牌的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 m、宽度不得大于1.2 m,厚度不得大于0.2 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0.6 m;大型立牌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总高度不得大于9 m(含底座),宽度不能大于1.8 m,厚度不得大于0.5 m。底座高度不得大于0.5 m,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 m。(六)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

10、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本身协调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媒体,单幅规格控制在高2 m、宽1.5 m、厚0.2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单幅规格控制在2.5 m2以内。(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

11、要与人行道、广场持平,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九)大型立柱式广告应设置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 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 m,立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的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 m、宽15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 m;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单幅规格为高不得大于6 m、宽不得大于18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0 m;广告牌柱高不得超过18 m,其牌面的底端距离地面

12、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 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十)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十一)在建设工地设置围档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5 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大于0.m),单体规格长度不得大于12 m(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且应结合周边环境协调设置,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第三章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

13、扰民等)。第七条 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的一般规定(一)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三)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需美观整洁。(四)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 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3,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第八条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二)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三)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

14、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第九条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一)横幅、长度不得大于15 m,宽度不得大于1.2 m;、二层以上(7 m,不含二层)不得设置;、在道路同侧多条设置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 m以上。(二)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5 m;、八层以上(24 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三)巨幅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 m2。第十条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

15、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第十一条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以上类似条款执行。第四章 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以漏空形式为主。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 m,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0.3 m。相邻店面的招牌标识,在其规格、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等方面应当统一有序,相互协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标识,其广告牌顶端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5m。(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一般规定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的下沿,且距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 m,厚度不得大于0.3 m。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挑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 m;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设置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同一建筑物上的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在四层以下建筑物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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