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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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在劳动合同法中同样也是有相关规定的。而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则是很多劳动者所关心的。接下来,就来告诉大家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

2、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像转正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复杂,此时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是认为自己不适应工作的,也可以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希望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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