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合同需留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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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租赁合同需留意的法律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租赁合同的备案。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 五、租赁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与数量的约定。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

3、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六、租赁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全民或集体所有。 2、个人租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该投资者所有。 3、合伙租赁时,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 4、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产,产权属全体职工。 5、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属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经营管理(全民企业)。 租赁期满时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折价卖给出租方,并对利用承租方新增资产创造的利润,可以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分成,归承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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