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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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导语: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一、概念解读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

2、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二、参考案例 原告甲将自己一间店面出租给被告乙用于开办超市,租期约定为3年,乙一次性支付了1年的租金。一年租期过后,甲多次催告乙交第2年的租金,但被乙拒绝,并表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因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第2年和第3年的租金。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乙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以上四种法定解除情形),属于违约行为。乙在1年租期满后,仍在租赁门面中营业3个月,乙应向甲支付相

3、应的租金。同时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支付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四、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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