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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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目录一、ADR制度的起源与目标0(一)起源1(二)目标2二、美国与日本ADR机制的特色3(一) 美国3(二)日本4三 、我国使用ADR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6(一)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6(二)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7四、关注调解视点下中国特色ADR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8(一)法院调解ADR81、调解主体92、调解阶段93、调解方式94、法律效力9(二)独立调解ADR9五、我国ADR制度的展望11(一)附设于法院的ADR11(二)民间调解ADR11谢辞13参考文献14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一、ADR制度的起源与目标 (一)起源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

2、进过程,也是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三版,第8页。在国家出现以前,自力救济是纠纷解决的常态,在国家出现以后合法的暴力由国家统一行使,公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司法自治的特点,也允许存在一定的社会救济空间,而自力救济则日趋式微。在现代社会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礽依各自所占的或轻或重的地位并存在着,从而构成了以诉讼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三版,第8页。 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相比较,现行的民事诉讼机制虽然有许多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比拟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

3、服的局限,例如: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等。如果我们依然坚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必然会造成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恶果。此外,民事诉讼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纠纷主体之间矛盾的调和。面对不断变迁的社会和日益多元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为了保障民众“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 )权利的行使,各国无不试图建立一个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在内,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每一种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并且相互关系,彼此相互调整。范

4、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绪论。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得到蓬勃发展的。 具体而言,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在中国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称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陈斌著: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而的比较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一期。

5、ADR的模式有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小型审理,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 早期审理评议),简易陪审团审判等。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在整个ADR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不管是小型审理还是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都可以被看成是特殊的调解模式。ADR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由于纠纷解决的组成人员不限于法官,因此可以对应于纠纷的种类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找成员和选择不同的ADR模式;其次,因为程序并不公开,所以有关隐私及经营,技术秘密的纠纷也能通过非公开的程序得到解决;再次,就事实是否存在,也不是说存在或不存在的单一判断,而可以根据心证的程度灵活的解决;还有,在ADR模式中双方当事人不受

6、法律和程序的限制,享有更多的自由权,有利于纠纷的快速低碳地解决。 (日)傅郁林主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8、9页。(二)目标有关ADR的目标,笔者的理解,是指学者通过各种ADR的实际运作力图达到的积极地社会作用。ADR 的蓬勃发展离不开ADR 支持的努力,离不开ADR 支持者对ADR 理论的完善。ADR发展早期,在美国纠纷解决的项目申请人如果想要申请资金,必须宣布该项目的所有目标。不同项目的目标有所不同,概括出来主要有如下几点:1、减轻法院案件负荷和开支;2、减少当事人所耗费的开支和时间;3、迅速解决那些扰乱邻居关系和当事人家庭生活的纠纷;4、改善公众对司法系统

7、的难易程度;5、鼓励那些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解决方案;6、增加对解决案件的自觉遵守程度;7、为纠纷的人们提供可以适用于公开讨论的场所;8、教导公众用暴力和诉讼更有效的其它方法去解决纠纷。 (美)戈尔德堡等著,蔡彦敏等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二、美国与日本ADR机制的特色 (一) 美国毋庸置疑,现代ADR运动的策源地和主要实践地均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全部诉讼领域均已敞开大门”,案件数量不断高涨,复杂,新型巨额案件不断涌现,美国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因此在60-70年代有这样一种广泛的呼声增加对调解、仲裁和其他相关纠纷解决方法的使

8、用通常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运动”,该运动的推动下,自70年代以后美国对ADR的态度有了重要变化。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 上世纪80年代,ADR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据统计,1980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出的民事案件中平均34%的案件不经审判即告终结,55%的案件或被撤销或被和解。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 1998年美国真是颁布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这是全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ADR立法。虽然ADR运动开展的初期就有强烈的反对声,但是ADR运动的支持者的推动下ADR不断地夸大自身的影响范围,从

9、当时一个运动演变为国家认可的制度化的ADR,现在 ADR制度已成为美国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美国ADR体系中法院附设的ADR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引起世界各国ADR提倡者的关注与重视。 附设在法院的ADR (court annexed ADR) ADR 原来指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无关。但是近几年来美国一些州法院在法院内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实际上是把ADR 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这种ADR 叫附设在法院的ADR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附设在法院的ADR 虽然是诉讼程序的一环,但按照以法院判决来解决纠

10、纷的传统方法来看,ADR 仍然被视为诉讼外的即不经过判决解决纠纷的程序。根据性质不同 ,美国ADR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建议性 ADR、推荐性 ADR和决定性 ADR三类 。建议性 ADR 的裁决对当事人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不接受 ;推荐性 ADR裁决对双方也不直接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双方表示接受 ,该程序可转由法官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决定性 ADR是诉讼程序的 一部分 ,所做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 , 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陈斌著: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而的比较研究,学习与探索, 2009年第一期。总之,美国的ADR程序名目繁多,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在美国

11、提交诉讼的案件只有5%真正走到审判程序,其余95%在审判程序前就被解决了。因此美国的ADR 对于快速、低廉、友好解决纷争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 (二)日本日本是近现代开发利用ADR方式较早,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之一,其特点是传统型的调停与现代型的ADR同时并存,相得益彰,与诉讼构成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系统。 据笔者了解,调停和仲裁是日本的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程序的代表性程序,但在日本,相对于调停的盛况,仲裁可以说形势非常不佳。(日)傅郁林主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日本的调停制度和我国的人民

12、调解制度很相似,两者都是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在日本具有很长的历史,法院调解制度在日本的整个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48年1月1日实施新的家事审判法,实现了对家事调停制度的构想。1951制定了民事调停法,该法将除家事和劳动争议以外的各种调停制度加以统一,从而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民事跟家事分开调停制度。其实不管是民事调停制度还是家事调停制度两者都属于法院附设的调解制度。日本最高裁判所根据民事调停法制定的民事调解规则,对上述内容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进一步规定。范愉:当代中国ADR的发展, http:/ 这些法规构成了日本调停制度的总体架构。家事审判法第18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

13、人,在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家庭裁判所的调停。”“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没有申请调停,地方裁判所可以依职权将该诉讼转付家庭裁判所先行调停。根据日本民事调停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有关民事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停申请。如果调停未获成功,当事人可以就此争议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的调停与诉讼程序的区别泾渭分明。此外,当事人起诉后,受诉法院认为合适时,可以依职权将案件交付调停。在此情况下,如果调停成功,就视为当事人撤回了诉讼。反之,则诉讼程序恢复进行。民事调停由法院的调停委员会进行。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单独进行调停,调停委员会通常由1名法官(担任调停委员会主任)和2名民间选出的调停委员组成,调停委员主要

14、从以下三个方面的人中选出:(1)具有律师资格的人;(2)对解决民事和家事争端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 (3) 40至70岁的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较高人品和见识的人。范愉:当代中国ADR的发展, http:/ 万件左右, 大约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相等,如果再加上在民事诉讼中以和解撤诉解决纠纷的, 就大约有80 %以上的通常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是以当事人之间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解决的。范愉:当代中国ADR的发展,http:/ 最重要的是,据笔者初步了解,日本为了促进ADR作为纠纷解决方式而健全发展,已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促进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法(ADR法),并2007年4月1日生效,旨在便利选择适合于解决其争议的私人方式来保护其权益。笔者认为,该法规定了仲裁之外的私人ADR提供者认证制度,消除不合适的提供者管理ADR程序,确保ADR的质量,从而改善了人们基于对私人ADR的不放心而很少使用私人ADR的局面。由此可见,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在日本的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民事调停制度也体现了“和为贵”的东方文化传统, 更从上述具体立法内容上分析,表明了现代日本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特色,主要体现在:首先,调停员可以由公共官员被雇为兼职担任 ,使调停制度更为公众所知;其次,通过把某领域的专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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