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限价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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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限价房买卖合同 导语: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2、30日内,当事人应到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购买资格证明编号: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

3、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XX39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座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 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变更合同。 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

5、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乙方

6、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

7、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屋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上水。 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6、。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8、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约定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乙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本限价商品

9、房的,乙方应在本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未按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可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当自上述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房屋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只能用于居住,乙方不得改变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改作经营或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四条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五条房屋权属登

10、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房屋再上市交易 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

11、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八条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无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房屋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房屋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 附件三:房屋质量、设备等情况 附件四: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附件五:建筑节能 各项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及保护: 保温工程保修期: 附件六: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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