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我国法制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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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规则与我国法制建设对WTO与WTO规则,我们不仅要善于透过其庞杂的体系、纷繁的规则和众多的国际法律文书认识其功能、运作和实质,还要善于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了解其动向、发展趋势和成员间的关系;不仅要正确把握我国加入WTO的必然性及其利弊,还要在国际政治、经济大背景下,全面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影响;不仅要认真研究、逐项落实我国按照WTO协议承担的义务、需要履行的承诺,还要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踏踏实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相应调整、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机制。归结到一句话:加入WTO、适应WTO,我们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法制建设。一、

2、WTO与WTO规则认识WTO与WTO规则,需要把握几个基本点。简单地说,就是一套体系、一套原则、一套规则和机制。从体系与组织看,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简而言之,WTO是一个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带牙齿”的国际组织,是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一条“看家狗”。WTO协议共包括二十多个协议、协定,内容非常广泛,既确立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实体规则,又明确了解决纠纷、保障实施的程序性规则。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部长宣言和决议。这些法律文件旨在通过规定成员应当承担的贸易自由化或开放义务,监督各成员

3、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同时,WTO作为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国际法上说的“国际人格者”。“总的来说,WTO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框架和组织基础。当然,WTO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斗争、妥协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它的规则制定中,历来采取由若干经济发达会员会下事先酝酿的做法,其制定的规则往往忽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是大国之间如美日之间、美欧之间,也有利益冲突,难以有效地达成一致。1999年底在

4、美国西雅图发起的新一轮谈判遭到失败,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从WTO确立的原则看,其核心是贸易自由化,贯穿其中的是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地进行贸易活动,是WTO规则的基石。它要求各成员不论大小、强弱,都应当平等地进行贸易往来,对“人”、对“物”都不得进行歧视,既不能歧视其他成员,不能“内外”有别;也不能歧视不同成员,不能“外外”有别。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任何一个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也就是说,各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享受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的产品或

5、者服务进入另一成员境内后,享有不低于后者国内产品或者服务享有的待遇,如各种税费、各种许可程序、技术标准等都不能有差别待遇。这里需要说明,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在具体适用上是不同的。一般说来,除了极少数法定例外以外,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是无条件的;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货物贸易中的进口产品是无条件的,对各个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则取决于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在服务贸易领域,任何成员都没有必须对其他成员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而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确定。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一旦加入WTO,就必须对所有外商投资包括服务行业在内的外商投资一律给予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即使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没有对所有外

6、国都无条件地给予国民待遇。市场开放原则。WTO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不断扩大市场开放水平,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市场开放原则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三个方面。关税减让,要求各成员将关税作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尽量取消非关税壁垒,同时通过关税减让,相互承诺约束部分产品或者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而一旦承诺将关税削减并约束到一定水平,就不得任意提高;如果确实需要提高某种产品的关税,那就不仅要同当初进行谈判的成员协商,征得对方同意,而又要用其它产品的关税减让来补偿因提高这种产品的关税对有关成员造成的损失。数量限制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进口招标、进出口禁

7、止、进出口限价等限制贸易方式,被WTO视为非法。如果确有必要,有一些特定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也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即必须对从所有第三方进口的同类产品或者向所有第三方出口的同类产品实施同样的数量限制并遵循法定条件。透明度是WTO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要求,目的在于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透明度要求各成员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布、设立咨询点或者通知WTO等各种方式,公开其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协定。同时,各成员要保证其贸易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这里需要说明,市场开放原则的上述几个方面也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的。在服务贸易领域,主要要求逐步扩大市场

8、开放范围,允许各成员通过谈判逐步扩大其在金融、保险、电信、交通等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并随着其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到其他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原则。WTO规则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进行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造成对成员利益的损害。根据WTO规则,如果倾销或者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构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时,进口方有权对倾销或者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者反补贴措施。当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要遵守WTO有关协议的规则。从WTO的规则与机制看,它对国际贸易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来实

9、施的。实体规则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程序规则主要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按照这个机制,总理事会对各成员贸易体制进行定期和系统审议,目的是评估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提高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各成员严格遵守WTO规则。审议中,有关成员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陈述其贸易政策和实践,其他成员就此提出各种问题。审议结果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具有很高的道义上的权威。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的审议频率,取决于它们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处理成员间因执行WTO规则

10、引起的贸易争端,它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个层次组成。专家组对争端进行审议,当事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的报告具有终局效力。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只要不是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就将自动通过。如果有关成员不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报告中的建议或者裁决,胜诉方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可以采取准许的报复措施。这里需要说明,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之间与WTO规则有关的贸易争端。成员的个人、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当然,如果一个成员的个人、认为其贸易纠纷是由于其他成员的有关法律制度违反WTO规则或者因

11、其不履行承诺所造成的,可以向其政府反映,由政府决定是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加入WTO后,即便是某个地方、部门制定的规章、措施,只要不符合WTO规则或者我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损害了WTO其他成员的个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引起贸易争端,我国政府就有可能被“告”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我们要力求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对WTO规则,可以作出以下两点评价:一是WTO规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WTO规则中能为多数成员接受的“同”,大多是理论性、原则性的:“异”则更多的留在规则之外,即使写进条款,不少条款的表述也比较含糊,或者附带一些宽

12、松条件。从内容看,WTO规则总结了世界多边贸易的经验教训,肯定了多边贸易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在不少问题上考虑了多数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成员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WTO规则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由靠强权办事情转变为依规则办事情提供了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经济强权构成一定的制约。同时,又要看到,WTO规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戴蒙德教授所说: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词都是美国式的”。WTO规则虽然在形式上对所有成员是一视同仁的,但由于发展中成员迫使发达成员履行义务的能力、手段有限,这种强制性实际上对发展中成员是现实的,对发达成员则往往要打折扣。因此

13、,在WTO框架下完善开放、公平、统一的世界贸易规则,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加入WTO后,我们不仅要重视WTO规则的执行,更要重视、研究WTO规则的不断完善。二是WTO规则广泛介入各成员的内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其影响是全面、深刻、长远的。WTO既然是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无论是决策,还是决策的执行)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还要看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把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还把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投资活动等广泛领

14、域。WTO规则实际上把触角延伸到了传统上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甚至属于成员国内法调整范围内的诸多领域。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WTO所规范的将不限于政府行为,还将间接地制约自然人的行为;在制约政府行为的同时,还会通过所谓保护劳工权利等试图干涉各成员的内政。我们需要对WTO规则的影响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应对。总而言之,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主要内容同我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观念、制度、体制、方式、手段有着很大差异;从总体上看,我们至今对WTO规则的认识和研究还是很不够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框

15、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难度很大,不可掉以轻心。二、加入WTO对我国法制工作的影响及相应对策WTO规范政府经济管理活动,是约束政府行为的。因此,加入WTO,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工作的挑战,最大的影响是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比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这些年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在政府机构改革进程中,强调“精干、效能、廉洁、高效”,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目标是明确的,成效也是很大的。但是,我们许多同志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认为政府管得越多越好,政府不管不就乱了吗?这种观念难以为继。一定要转变观念,下决心研究清楚政府究竟管什么

16、事情,怎么管。又如,在行政管理的体制、方式和手段方面,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加入WTO的要求,运转还不十分灵敏。多少年来,我们习惯于政府一包到底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中心环节就是审批。我们的经济实际上是审批经济。用审批方式来管理、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弊端。由于审批常常是封闭进行,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什么事情要审批,要到几个部门审批往往都不清楚,既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又容易滋生腐败。再如,在人才问题上,政府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适应WTO要求,要具备什么素质?应该说既要讲政治,又要懂经济、懂法律。现在缺的就是这方面的人才。不仅要懂自己的经济,还要懂世界经济;不仅要懂国内法,还要懂国际法;不仅要懂WTO的规矩,还要懂美国的规矩、欧盟的规矩。知已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具体说,我国加入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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