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知识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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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权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二)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 2.固定性 3.无偿性,1、组织财政收入(基本职能) 2、调节经济 3、监督经济活动,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三)税收的职能,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行为税和财产税。,(四)税收分类,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流 转 税,增 值 税,营 业 税,消 费 税,关 税,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所 得 税,企 业 所 得 税,个 人 所 得 税,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资 源 税,土地增

2、值税,资 源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行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财 产 税 类,房 产 税,车船税,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4)按计税依据分类:从量税、从价税,(2)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分类:中央税、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价外税,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三、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法的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的总称,(二)税法的主要特征:,1.强制性 2.规范性 3.技术性,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一、税法的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税法的基本

3、原则和分类,(一)税收法定原则 1.税种法定 2.税收要素确定 3.征税程序法定 (二)税收公平原则 1.横向公平 2.纵向公平 (三)税收效率原则,二、税法的分类,(一)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税法的职能和作用: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税法的征税对象: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法。 (四)按税种管理和受益权限:中央税法、地方税法、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第二节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一、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4、 (1)国家VS纳税人 (2)直接体现国家的意志 (3)权利义务不对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性质,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二、税收法律关系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属地兼属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1)实物 (2)货币 (3)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人,1.纳税人定义: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负税人:是

5、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请思考:纳税人和负税人有何区别?,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二)征税对象,1.征税对象的定义: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征税对象的相关概念 (1)征税范围: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空间范围。 (2)税目:具体征税项目,它规定了征税的具体范围。 (3)计税依据:也称为“税基”,是指税法规定的据以计 算各种应纳税额的根据。,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三)税率,1.定义: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2.税率的分类:

6、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累进税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全额累进税率: 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划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级制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的全部征税对象都按照相应级次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税率。 请思考:这种税率是否合理?,超额累进税率: 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划分为若干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然后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

7、税率。,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累进税率举例,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全额累进税率和差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实践训练:超额和全额累进税率比较,全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600010%=600 (元) 超额累进税率 法一:应纳税额=50005%+(6000-5000)10%=350(元) 法二:应纳税额=600010%-250=350(元),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小结,本级速算扣除数(率)=本级征税对象起征点数额(相对率)(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率) 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数额适用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

8、法要素,(四)税收优惠,1.起征点与免征额 2.减免税 3.优惠退税,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五)纳税环节,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过程中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2.纳税环节的分类: 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六)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七)纳税地点,(八)违章处理(罚则),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要素,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 二、税收制度与税收法律 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 (一)税收立法,第四节 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立

9、法机关,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第四节 现行的税收制度,1、我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利;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

10、细则的权利;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二、税收执法权,税收执法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利。 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一)税款征收权 1、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1)中央税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

11、负责征收; 地方税税收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管理权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3)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5)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6)经全国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批准,经济特区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

12、权;,2.税务机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国家税务局系统采取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省级地税局以地方领导为主,省以下地税局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看下表比较),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1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第五节 税务管理,一、 税务登记管理,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

14、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 根据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一)税务登记的适用对象,(二)税务登记的基本内容,1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4注销登记,第五节 税务管理,1开业税务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2变更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遇有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

15、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 (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3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解、合并等原因被撒销、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当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

16、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二、账薄、凭证的管理,1账薄凭证管理 (1)设置账薄范围 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2)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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