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诠解: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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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诠解:合同制度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知识点一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另一方;(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二)合同的订立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

2、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三)合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够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

3、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知识点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达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约定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二)要约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

4、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受邀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5、,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三)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知识点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形式的规定与要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借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6、8、解决争议的办法。(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验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7、的无偿修理。知识点四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工期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二)对建设工程工期的规定和要求1、开工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3、工期顺延: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

8、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

9、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合同法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

10、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2、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3、解决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规定:(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一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4)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11、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知识点五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一)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二)赔偿损失的特征赔偿损失具有的特征包括: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的金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

12、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三)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结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四)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五)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

13、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和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六)赔偿损失的限制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违约方承担。(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1、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14、(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知识点六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一)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

15、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16、款的,不予支持。(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知识点七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合同人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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