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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概述1、合同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2、 合同的特征 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实施的协议。 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它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3、 中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几类合同?4、 中国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被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2、,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15种合同类型。4、(1)什么是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2)指出合同权利具有的特点并简要解释。 1)合同权利是请求权。合同权利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 2)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合同权利的本质内容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的归属债权人。 3)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不特定人要求给付。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是相对权,所以没有排他性,对于同一个客体可以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和受偿
3、。 5)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得到法院确定其权利的判决后,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的权利。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债权人可以实行的自助行为。处分权能是债权人得以依法处分自己债权的权利。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到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5、格式条款(1) 格式条款特征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未与对方协商; 要约具有广泛性; 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限制、特别的义务;直接规定的某些格
4、式条款的无效以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一般指的思想; 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确立了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除按通常理解解释外还确定了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公平原则、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法39条)条款无效3种情形 :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合同法40条)6、合同订立与成立() (1)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2)合同的成立:它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
5、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13条)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注意:要约与承诺并不是固定在卖方的) 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有一些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如实践合同,以实际履行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7、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合同法14条) 要约构成要件: 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必须
6、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 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2、是一种实际行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 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2.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3
7、. 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4. 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3)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要约,简称反要约) 8、承诺和反要约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合同法21条) (2)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必须是在 规定的时间 内到达要约人(23条)3) 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 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
8、同 5) 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以通知形式作出(22条) (3)迟到的承诺的效力 /1)一般而言,如果在超出要约规定时间后作出承诺,则视为新的要约。2)如果承诺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邮寄的原因迟延到达要约人手中,则此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此承诺因逾期而不能接受9、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要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意思表示的真实地情况下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重要构件)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合同可分为4种: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
9、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10、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是指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无效合同可进行国家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以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还表现在,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对一些无
10、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严格地说,无效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个独立的协议,无效合同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也不应具有合同应有的约束力。 3)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1、可撤销合同 1)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是意思表示
11、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因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即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3)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法54条)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的过错)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 因受到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对方过错)4) 乘人之危(对方过错)(58条) 12、履行抗
12、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构成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
13、行不适合债的主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管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对方未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如延迟、不完全、部分、不能履行) 3)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其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一方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构成要件:在缔约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对方财务明显恶化,难以对待给付。 备注: 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有两个阶段。存在
14、上述的情形,就解除合同,不存在该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中国合同法)1、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2、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同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3、定金 (1)阐述定金的概念。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 (2)阐述定金的法律特征。定金具有惩罚性表现在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则失去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从属性是由主合同当事人以定金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的,实践中一般是由债务人应对方的要求而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其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显而易见。定金具有实践性定金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只能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支付具有时效性 定金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期之前交付,若在主合同履行期之后,不论债务是否得到履行,均已失去了定金担保的意义和目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