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税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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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费税讲座,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二、酒及酒精

2、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0.28元/升 (2)无铅汽油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0.20元/升 5.溶剂油0.20元/升 6.润滑油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七、汽车轮胎 3%

3、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

4、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5%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三.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5、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

6、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四.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

7、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五.计税依据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

8、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例:某化工厂2009年3月销售给某连锁超市化妆品一批,总金额为11.7万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30%.,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11.7(117%)10(万元) 化妆品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1017%1.7(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30%3(万元),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9、。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3.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0、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

11、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

12、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13、(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例: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1928571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

14、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某酒厂2007年8月销售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粮食白酒(2500公斤), 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则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应内纳消费税=(100+5/1+17%)*

15、20%+0.25*2*0.5=21.10,应内纳消费税= (100+5/1+17%)*20%+0.25*2*0.5=21.10,8.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

16、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六.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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