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食品安全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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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艳林 教授,企业的食品安全法,目 录,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修改问题与反思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的原则与作用 第三节 食品企业的一般守则 第四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节 消费者保护,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修改问题与反思,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条文与结构观察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食品安全法的基础及其检讨,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修改问题与反思,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条文与结构观察 1、条文与结构变化 原法共10章104条,新法有154条,新增50条 表1-1(第1-5章),表1-1续 (第6-10章),2、观察,优化结构:第四章分4节 上升前三位:第4, 8,

2、 9章 4.27%, 0.75%, 3.76% 下降前三位:第3, 7, 10章 2.81%, 1.22%, 2.52%,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 修改内容体现在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4)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5)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6)加强了对农药的监管。 (7)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8)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2. 食品安全法的特点 顶层设计要求修法“四个最严”,实现“乱世用重典”。 最严谨的标准;

3、 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修法的结果,表达出“严松结合,以严主导”的特点。 最严谨的标准: 旧法第25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新法第30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最严格的监管: 新增约谈; 新法第114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新法第1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

5、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取消修改草案建议的飞行检查 送审稿第100条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 修订草案第113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投诉举报等信息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并对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 取消修改草案建议的公安机关作为监管机构 送审稿第5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

6、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食品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国务院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送审稿第107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监督管

7、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请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最严厉的处罚: 新增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终身禁止入业 新法第135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

8、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新法第138条第2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

9、资质。, 新增一年内三次违法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新法第13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放松管制: 标签、说明书瑕疵,可以免除责任 新法第148条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开放食品新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新法第74

10、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三、食品安全法的基础及其检讨 (一)食品安全法第1条解读 第1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保证意味着什么? 监管不是万能的!企业才是主体! 公众=个体之和吗? 只有保障消费者个体,才有公众,才有家庭,才有社会! 个体为主?公众为主?,(二)食品安全法沦为监管法 政府 PK 食品企业 法律主线 风险监测标准生产经营检验危机应对监管法律责任,实施效果:蹊跷板效应 如图1,图1 食品安全蹊跷板效应图,(三)引入消费者建立市场主导的食品安全新机制 传统市场机制 如图2,图2 食品市场关

11、系,新市场机制 如图3,图3 食品安全新机制新格局图,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的原则及作用,一、食品安全法原则的确立 二、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范与禁止 三、食品安全法的原则:引导与促进,一、食品安全法原则的确立 1.法律的基本原则 指部门法中统领规范,指导实践,弥补漏洞的一般条款。 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民法中的诚实信用、证据法中的疑罪从无、诉讼法中的管辖权选择,寻找并确立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总则中寻找 在制度中寻找 在法律精神中寻找 在判例中寻找,2.法律基本原则的功能:克服成文法的不足 僵硬与陈旧 灵活与不确定性 社会发展与变迁,3.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空缺 食品安全法第

12、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范与禁止 全程控制 禁止不安全食品,三、食品安全法的原则:引导与促进 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社会共治,第三节 食品企业的一般守则,一、企业社会责任 新法第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

13、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禁止不安全食品的原则 正向标杆 第33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

14、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

15、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二、禁止不安全食品的原则 反向禁止 第34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16、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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