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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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税收筹划,高蓉,消费税回顾,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概念,纳税义务人,最高税率适用,举例:卷烟,销售数量,销售额,特殊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处理,纳税义务人,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回顾,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的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征税

2、范围,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税率,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定额 卷烟、白酒,最高税率的适用,最高税率的运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卷烟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

3、的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 委托加工的卷烟 残次品卷烟,计税依据,大的方面:消费税的征收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即:销售数量和销售额都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举例: 以下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单一定额税率的有( C )。 A粮食白酒 (复合计税) B酒精 (比例税率) C黄酒 D啤酒 (两档定额税率),计税依据之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计税依据之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

4、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包装物处理,作价销售 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押金,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再征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馈赠、赞

5、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组成计税价格,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

6、只需就其加工劳务费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 =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复合计价的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委托方的税务处理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需要征税 直接出售的 不再征税,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组成计税价格: 从

7、价定率办法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卷烟 一次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消费税税率定为36% 二次组成计税价格使用税率看第一次组价结果 从量定额办法计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税率: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

8、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 债的税收筹划,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包装物的税收筹划,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 税收筹划,一、消费税筹划的政策要点,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一)兼营销售的征税规定;,(二)包装物的征税规定;,(三)不同生产加工

9、方式的征税规定;,(五)应税消费品换股、入股及抵债的征税规定。,(四)征收环节的税收规定;,(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二、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 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1.具体案例,【案例一】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展销路,该酒厂还将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售(白酒、药酒各一瓶)。2008年4月份,该酒

10、厂的对外销售情况如下:,请问,应该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2.案例解析,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 (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 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税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粮食白酒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不变,只考虑从价定率部分,(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粮食白酒: 301500020%90000(元) 药酒: 601000010%60000(元) 礼品套装酒: 8510002

11、0%17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 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 22700016700060000(元),(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案例二】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件进行销售。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成本如下:,化妆品系列,化妆套件,香水一瓶(25元),指甲油一瓶(10元),口红一支(20元),护肤护发品系列,面霜一瓶(30元),洗发香波一瓶(15元),香皂一块(5元),化妆工具: 唇刷及眼影刷各一支(共25元),包装材料:纸盒、彩带(共5元

12、),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不征消费税。 请问,如何进行这一成套化妆品的税收筹划?,(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2.筹划思路,如果该企业将产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再销售给商店,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原则,该企业每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55255)30%40.5(元) 如果该企业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店,再由商店包装成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则该企业销售的化妆品要缴税,而销售的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就不用缴税。因此该企业销售相当于一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6.5(元) 每套化妆品套件可节税:40

13、.516.524(元),(三)分析评价,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非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的要尽量单独核算。 企业应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或不同纳税义务的商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 如果必须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来避免非税产品和低税率商品纳税或从高适用税率。,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租

14、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1.政策依据,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押金则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包装物无论作价与否,随同产品销售并收取押金的,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的,此项押金可暂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 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并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筹划思路,关于包装物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如何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产品售价)之外,并使这一部分包装物既能全部或部分回收,同时又不具备纳税条件。,(二)具体案例,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1.具体案例,某汽车轮胎厂某月销售汽车

15、轮胎10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每个轮胎耗用一个包装物,每个包装物的价格为5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请问,如何进行该汽车轮胎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二)具体案例,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2.筹划思路,如果企业将包装物作价连同轮胎一起销售,包装物应并入轮胎售价一并征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50/(1+17%)10003%76282.05(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并入轮胎售价中作价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每个包装物押金为50元,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轮胎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10003%75000(元),(二)具体案例,

16、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对于包装物的回收,考虑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企业退还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必缴纳消费税,企业可节税: 76282.05750001282.05(元),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能收回,企业无论是否退还押金,此项押金都要纳入销售额征税。企业应就该押金补缴的消费税为: 50/(1+17%)10003%1282.05(元) 但企业可以将该笔税款推迟一年缴纳,企业仍可以获得该笔补缴税款的时间价值。,(三)分析评价,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如果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是厂家,企业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就可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之外。,企业也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让商家成为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 将包装的任务转嫁给商家。这种方式更多的适用于成套消费品的出售。,对酒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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