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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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是在中国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司法厅注册并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同时 是可以提供中介服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本所受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2、简称“发 行人” )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 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注册发行 2017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融资券” )事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3、以下简 称“ 发行注册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期融资券发行人的主体资 格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期融资券发行

4、的 主体资格、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募集资金用途、信用评 级及本期融资券发行所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发 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对于出具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

5、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备案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必 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依法依规予以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特别声明: 1、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 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 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 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6、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 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本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 论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 2017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 券申报、备案、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陈述和声明,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期融资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本期融资券发

7、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发行人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五家渠市 9 区天山北路 220-7 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君 注册资本拾玖亿捌仟壹佰贰拾捌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拾玖亿捌仟壹佰贰拾捌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11 月 1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659004722354660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国有资产经 营、管理 经营期限长期、永久性 (二)发行人系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8、件于二零零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业法人(国有独资) ,现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9004722354660D 的营业执照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解散、终止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影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响发行人正常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历史沿革。 1994 年 1 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以所属的 19 个 农牧团场及园艺场和水管处共 21 个单位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土地资源 为主体,采用行政划拨方式组建成

9、立了新疆五家渠农垦农工商总公 司,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性质的公司。 2002 年 10 月 9 日, 新疆五家渠农垦农工商总公司向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提交了关于新疆五家渠农垦农工商总公司 改组为农六师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 。2002 年 10 月 11 日, 兵团农六师以师发200259 号文关于同意改制组建农六师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同意新疆五家渠农垦农工商总公司以 其原直属的工交建商企业和对外投资形成的参控股公司为权属企 业,改组设立了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农 垦农工商总公司进入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属企

10、业 的债权债务和所持的股权,均由改组后的农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承继。 2002 年 11 月 18 日,新疆五家渠农垦农工商总公司在主管工商 机关昌吉州工商局五家渠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名 称 为 农 六 师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册 号 为 659004030000118,住所为新疆五家渠振兴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292 万元。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2010 年根据关于同意农六师国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师国资发201025 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对发行 人增资 4,041 万元,并经新疆宏昌有

11、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宏昌 验字201050036 号),注册资本变更为 65,333 万元。 2011 年根据 关于增加农六师国资公司实物资产资本金的通知 (师国资发201177 号) , 同意将新疆生产建设农业建设第六师的四 宗土地作为增资资本注入国资公司,增加国有注册资本确认为 132,795 万元,此次增资经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并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宏昌天圆验字 201010051 号) ,注册资本变更为 198,128 万元。上述注册资金和 名称变更事项发行人均已依法办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止 2012 年末,公司注册资本未

12、及法人发生变化。 2015 年 4 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农业建 设师更名的批复 (中央编办复字2012234 号)以及六师国资公司 经股东会决定,通过了关于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名称的议案 ,公司名称由“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并 在五家渠工商政策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名登记手续。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公司注册资本、历史沿革未发生变化。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四)根据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 发行人系由新疆生产建设

13、兵团第六师出资组建,由兵团第六师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 制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2012 年 12 月 24 日,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根据中 央编办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师更名的决定更名为新建生 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以下简称兵团第六师) 。 (五)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 公布的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 ,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 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设立以来持续运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能解散、终止或被

14、吊销等影响发行人正常存续、持续经营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关于 发行短期融资券主体资格的要求,其具备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主体资 格。 二、本期融资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二、本期融资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第二十六次董事 会,会议就发行人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作出决议:与会董事 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报注册 发行金额不超过 5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由华夏银行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 (二)发行人上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

15、员会对发行人上报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请示 ,于 2016 年 6 月 11 日以师国资发(2016)33 号文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 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批复 ,已经批 准发行人注册发行 5 亿元短期融资券。 (三)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有权机构决议的内容与程序合法合 规。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本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三、本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本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本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

16、和发行安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详 细披露了全部发行条款,包括本期融资券的名称、发行人全称、发 行人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发行金额、本期融资券期限、票面 金额、发行价格和利率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承销方式、发行方式、 发行日期、起息日期;兑付价格、兑付方式、兑付日期、税务提示、 信用级别以及本期融资券的担保情况,同时披露了发行安排,包括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 发行方式、集中簿记建档安排、分销安排、缴款和结算安排、登记 托管安排以及上市流通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和发行安排等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 。 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已依据管 理办法 、 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了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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