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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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标示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规范,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渡包装的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相关问题解析,食 品 分 类,普通食品 特殊膳食 保健食品 医疗食品,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际上曾用过健康食品、营养食品、革新食品、功能食品等名称。我国1996年3月15日正式定名为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特殊膳食食品的区别 特殊膳食: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

2、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食品的功能: 第一功能必须有营养。 人体所需的营养素约70余种(其中必须营养素40余种),概括为以下7类: 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矿物质、水、维生素和膳食纤维。 第二功能食用时具有感官享受,即利用食品的色、香、味增进食欲。 第三功能调节人体生理活性的功能(保健食品),适合于特定人群适用。,一般食品与保健食品 共性:都具有1、2功能。 区别:1.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对象范围 (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对象范围。 2.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

3、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特殊膳食与保健食品 共性: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 区别:特殊膳食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不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保健食品则必须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证实有明显、稳定的功效作用。,食品标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 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

4、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

5、,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是对产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使用、说明等的描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6、。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标示标注的内容,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食品名称,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

7、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要求: 1.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 a.应使用中文 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解,2.名称标注的位

8、置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GB7718) 醒目位置 食品标签的最上方 食品包装的主要版面,3.9主要展示版面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塑料袋的正面 长方形扁盒的正面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侧面 正方体形包装物或正方体形包装容器的任意侧面 圆柱形盒的包装物或圆柱形包装容器的圆柱体面 扁圆形包装物或扁圆形容器的圆周面 瓶形或圆罐形包装容器的瓶盖或顶盖,也可视为主要

9、展示版面之一。,4.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食品名称必须是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5.与产品的标准一致;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糖果 糖果产品命名应依据: SB10346 糖果分类 巧克力 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命名应依据: GB19343 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6.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

10、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7.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对产品有要求的按规定执行。,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本条规定了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条件:不能单独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必须在其邻近部位同时使用以下名称中的一个: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

11、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如日清香脆片薯片味、薄脆饼干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稀奇古怪的名称,如一滴香、强力宝、国际记者、大力神、现代战士、法国人、八仙过海、阿沙里、哈叭利、香格拉、玩具王、家家乐、千雪物语等等。,“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 如克力架梳打饼干 芝士-乳酪,“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 如“甘薯”“山芋”。 牌号名称是以企业(公司)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 如一滴香麻油。 如健力宝、杏花楼等。 商标名称 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

12、。 如广合、皇上皇、燕潮酩等。,名称字号大小 (1)“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不使人误解商品属性:字号大小可以不一样。,绿色心情雪糕,绿色心情是“奇特名称”, “雪糕”是产品属性名称,不会使人误解商品属性,故字号大小可以不一样。,(2)“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字号大小应一样。,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

13、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本条是对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要求。如新创名称本身涉及食品的属性而且又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应在新创名称附近用同一字号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乳酸菌饮料取名为“健儿乐酸乳”(新创名称),其中的“酸乳”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酸奶。为消除误解,应在“健儿乐酸乳”邻近部位用同一字号标示出“乳酸菌饮料”。,(3)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

14、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蛋黄饼干”中的“蛋黄”、“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本条是进一步要求食品标签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为了方便消费者选购食品时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的性质和制作方法,食品的制造者应在食品名称前(或后)用简短文字加以注明。 例如如花生有油氽花生、炒花生、煮花生等。口感特性不

15、一样,可分别在花生前加上“油氽”“炒”“煮”等字。 灭菌乳有复原乳灭菌乳,依据GB 540821999灭菌乳“7.1.1.2 以复原乳为原料的产品应标明为复原乳”的规定必须在标签上标示“复原乳”。,海鲜酱(调味酱) 桂林风味辣椒酱 益智核桃乳 “ 浓缩” 石岐米酒,食品的产地,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的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1.产品产地标注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 有些产品表明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也表明了产品一定的质量特征和质量信誉。(如龙井茶叶、宜兴的紫砂制品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产地的作用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的范畴,作用主要体现在海关征税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2.产品的产地 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址。 特定情况下必须标注:如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时,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标明产品产地。,3.标注时应真实、合法,不得伪造。 a.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的产品,其应以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 b.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执行。 c.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出口产品的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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