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5-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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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五集董20139号董事会文件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公司、部门、车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宜宾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国资党委201043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

2、资金运作制度(试行)。该制度经2013年2月22日召开的五粮液集团公司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共宜宾市国资委党委于2013年2月28日以宜国资党委201313号文件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5日 抄 送: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领导。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制度(试行)(本制度经2013年2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1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或“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公司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

4、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班子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第二章 “三重一大”范围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5、。凡是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股东、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三)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四)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五)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管理模式调整、主营业务范围调整,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中层及其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

6、备人选的确定。(二)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委派财务负责人。(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二)融资、担保项目。(三)公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五)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所规定

7、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按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三)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

8、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制度、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九条 公司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班子决策“三

9、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 决策会议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会上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末位发言制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主席。同时,将会议议案及附件材料送达董事、监事会主席,并报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原则上应按照“一事一议”进行,并以一人一票的票决制方式形成决策意见。决策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情况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

10、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董事长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如果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事先与党委会沟通,听取党委会的意见,决策实施过程中适时通报党委会。第十四条 公司决策“三重一大”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涉及应当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还应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报请履行

11、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或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当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公司将逐步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控,防范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制度所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其它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制定相应的大额资金使用制度或办法。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大额资金使用,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大额

12、度资金运作事项”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投资资金、营运性资金、融资资金、捐赠、赞助资金的支出使用。(一)投资资金,具体指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资金等支出。(二)营运性资金,具体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金开支、其它资金(奖励类资金)等支出。(三)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的收支使用。(四)捐赠、赞助资金,指公司履行社会公益和义务的资金支出。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使用的权责管理。(一)投资资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固定资

13、产投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1、集团公司本部单笔投资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2、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对于普什集团、环球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单笔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子公司董事会依其章程规定审议决策并承担责任,报集团公司备案管理;单笔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子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3、集团公司其它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单笔投资金额在50

14、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由子公司董事会依其章程规定审议决策并承担责任,报集团公司备案管理;单笔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子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4、达到有关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二)营运性资金。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金开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战略发展部、集团财务管理部、经济运行部等相关部门审查。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2、“其它资金(奖励类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事项,由公

15、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上事项,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三)融资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融资建议,由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级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四)捐赠、赞助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捐赠、赞助,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十条 本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第二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监事会、审计机关应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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