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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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GB 50974宣贯,2,水灭火系统的作用,3,3,规范的主要内容,4,4,原建规42条、高规38条。新规范合计365条,其中强条41条。 1.全面继承 共80条。 2.系统完善 (1)水泵(稳压泵):23条;(2)泵房:16条; (3)排水:8条; (4)计算:15条; (5)管网:28条; (6)控制:19条; (7)施工:58条; (8)验收:39条; (9)维护:16条; 共222条。 3.丰富补充 除总则术语17条外,另有46条增加在各章节中。,与建规、高规对比,5,重点内容:,6,一、消防水源,7,消防水源(术语):是指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

2、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一般规定,8,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系统直接供水时,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

3、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当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1.1 天然水源,9,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

4、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1.2 消防水池(1),10,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5、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1.2 消防水池(2),11,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控制中心时,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1.2 消防水池(3),12,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

7、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附属建构筑物应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1.3 市政管网室外用水量(1),13,1.3 市政管网室外用水量(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系统时,应按其中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确定。

8、表3.2.2 市政消防设计流量,14,表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1.3 市政管网室外用水量(3),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15,表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1.4 内部管网室内用水量(1),16,表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续),1.4 内部管网室内用水量(2),17,1.4 内部管网室内用水量(3),当建筑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

9、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上表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18,重点内容:,19,二、供水方式,20,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

10、无需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或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给水系统。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满足消防车或手抬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给水系统。,2.1 供水状态,21,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

11、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堆场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2 室外供水(1),22,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 1.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2.建筑外缘5-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建筑外缘5-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

12、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3.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当建筑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充水和压力。,2.2 室外供水(2),23,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或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但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

13、时,可为枝状管网, 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枝状管网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的管径可适当减少,环状管网时不应小于DN100,枝状管网时不宜小于DN150。,2.2 室外供水(3),24,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 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

14、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 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代替高位消 防水箱。,2.3 室内供水(1),25,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消防给水系统最高压力大于2.40MPa。 2.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大于1.0MPa;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喷头处的工 作压力大于1.20MPa。 分区供水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阀减压、减压水箱减压等方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的分区供水形式。 采用消

15、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2.3.1 室内供水分区供水(1),26,消防水泵并行,2.3.1 室内供水分区供水(2),27,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当超过1.2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2.3.1 室内供水分区供水(3),28,消防给水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2.3.1 室内供水分区供水(4

16、),29,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转输泵宜在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2.3.2 室内供水水泵串联(1),30,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2.3.2 室内供水水泵串联(2),31,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外,向高位消防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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