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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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服务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各电力企业、供电企业宣传贯彻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情况,供电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措施建议。具体包括: (一)检查供电企业宣传贯彻办法情况 (二)检查供电企业供电质量的情况 1.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 2.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 3.农村及偏远地区的供电可靠率及电压合格率按照本区域规定检查。 (三)检查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办理用电业务时限要求的情况 1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

2、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检查供电企业处理电力故障的情况 1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2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3、。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六)检查供电企业对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七)检查供电企业信息公示的情况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八)检查供电企业信息披露的情况 供电企业应当披露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九)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

4、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 (十)检查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的情况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十一)检查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及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 二、工作计划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5、,自查阶段,20XX年5月22日前完成。由各网省公司组织各供电企业开展自查工作,按照附件一供电服务自查报告格式的要求形成各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报告,并汇总形成各网省公司供电服务总报告,做好迎检工作。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5月22日至6月10日进行。检查组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地市级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XX年6月15日前完成。我局针对华北区域供电服务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汇总形成检查报告,报电监会。 三、检查组人员安排 华北区域供电服务现场检查共分二组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含北京、天津、河北北部):组长戴俊良,

6、成员为张旭波、吴冰、刁强、张利、专家1-2人。 二组(含河北南部、内蒙古西部):组长王鹏,成员为李慧芳、李伟、熊平、专家1-2人。 四、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的形式和要求 (一)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重点检查1个地市级供电企业和2个县级供电企业。根据各供电企业的总体情况介绍和自查报告,对部分供电服务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实地察看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二)听取网省(市、区)电力公司汇报。主要听取对本企业供电服务各方面情况的总体介绍以及对做好供电服务工作好的工作经验和政策建议。 (三)具体检查企业名单、时间和路线将另行通知,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应提前准备好供电服务的书面汇报材料,各网省(市、区)电力企业应于5月17日前将本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及具体联系同志的联系方式报华北电监局。 (四)检查过程将按照电监会有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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