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日常检查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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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日常检查制度,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2011.5.27 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粤食药监食【2011】108号) 正文16条 3个附表(日常检查记录表和日常检查项目法律依据参照一览表、日常检查情况汇总表),出台日常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法规有新的要求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执法主体与监管队伍改变 为规范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行为,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日常检查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省局制定了本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三条:阐明

2、制订本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有关管辖权限的划分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要求。 第 四 条:明确日常检查的原则。 第五七条:明确日常检查的频次、方式和重点内容。 第八条:明确日常检查的程序要求。 第九条十条:明确日常检查项目的分类和检查结论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日常检查记录表可视为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强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明确快筛检验技术在日常日常工作中的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明确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要求。 第十四十六条:明确日常检查的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和制度的实施时间等。,日常检查的频次(第五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办理、监督检查、量化分级、信

3、用记录等情况,确定日常检查的次数。对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超过四次。上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或本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六个月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实施首次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的方式方法(第六条),日常检查中,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第七条),许可情况 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 场所卫生和设施设备情况 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贮存、经营和使用等情况 加工操作情况 专间情况 餐饮具洗消情况 食品运输情况 其他有关情况 留样 餐厨垃圾

4、的处理等 附表1: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日常检查的程序(第八条),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按照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记录; (四)汇总现场检查情况,作出明确的检查结论; (五)日常检查记录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 对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陈述申辩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日常检查项目的分类(第九条),共32个检查项目。根据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日常检查项目分为: 关键项是指对

5、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违法行为性质严重,一旦违反,必须立案查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证等处罚的情形。 (9项) 重点项是指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违法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但性质相对较轻,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等处罚。(12项) 一般项是除关键项、重点项外的其他项目,其违法行为轻微,法律法规虽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作出义务性规定,但未规定法律责任,可以现场予以纠正。(11项),日常检查结论(第十条),没有违反任何检查项目的,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 违反一般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

6、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 违反重点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 违反关键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等待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附表1: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 (许可部分),检查项目 1*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2* 是否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3* 是否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案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7、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内容(措施):(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 (许可部分续一),检查项目 4*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是否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经营场所布局和加工流程是否发生变化 有关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条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案由: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处罚依据:实施条

8、例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细则第12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措施):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3.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 (许可部分续二),检查项目 5*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悬挂或者摆放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条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采取措施:责令立即纠正,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 (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部分),检查项目 6*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9、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 *) 是否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十条第一款 采取措施:责令改正,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部分继一),检查项目 7* 从业人员是否均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案由: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食品安全法第8

10、7条、 处罚内容(措施):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部分继二),检查项目 8*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案由: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七项 处罚内容(措施): 法87条,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部分继三),检查项目

11、 9* 是否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案由:违反食品安全责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 违反条款: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 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措施):吊销许可证,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部分续四),检查项目 1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并按规定履行职责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条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一项 采取措施:1.责令改正 2.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在岗被书面责令

12、改正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部分续五),检查项目 11*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32条、 实施条例第22条、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 处罚依据: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三项 采取措施:1.责令改正 2.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部分续六),检查项目 12*操作人员是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

13、条款: 食品全法第32条、 实施条例第22条、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五项、 采取措施:责令立即纠正,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场所和设备设施卫生),检查项目 13*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是否整洁 墙壁、天花板、门窗是否清洁,是否有蜘蛛网、霉斑或其它明显积垢 地面是否洁净,是否有积水和油污,排水沟渠是否通畅 垃圾和废弃物是否及时清理,存放设施是否密闭,外观是否清洁 是否有昆虫鼠害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餐饮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洁, 案由:餐饮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项,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食品安全法第87条 处

14、罚内容(措施):法 87条,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 (场所和设备设施卫生续一),检查项目 14*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和防蝇、防鼠、防尘等设备与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和使用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设备(或设施)不能正常运 转(或使用) 案由:未按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清洗和校验 违反条款: 实施条例第32条第一款,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 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实施条例第57条第五款、食品安全法第87条 处罚内容(措施):法87条,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 (场所和设备设施卫生续二),检查项目 15*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

15、和贮存食品的容器是否无毒无害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案由: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加工工具、设备和容器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六、七项,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 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食品安全法第87条 处罚内容(措施):法87条,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贮存、经营和使用等情况),检查项目 16*是否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案由:违反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违反条款: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处罚内容(措施):(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日常检查项目对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贮存、经营和使用等情况续一),检查项目 17*是否建立并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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