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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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目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引言1一、个体与家庭1二、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1三、婚姻家庭的各色纷争1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位置1(二)婚姻家庭法的称谓1(三)我国婚姻法继承领域的主要规范性文件2第一章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2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概念和名称2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2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属性2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特点2五、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渊源3六、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32. 基本原则之二:一夫一妻43. 基本原则之三:男女平等44. 基本原则之四:保护妇女

2、、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45. 基本原则之五:计划生育4第二章 亲属及与婚姻家庭法有关的婚前事项5一、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概述5(一)“亲属”的含义5(二)“亲属”的社会性5(三)婚姻家庭法的最基础概念:亲属5(四)现代法律对亲属的分类6二、中国的“代”及亲属关系的效力6(一)亲系6(二)亲属亲疏远近的计算:亲等6(三)亲属关系的效力7三、恋爱和订婚的婚姻家庭法调整7(一)恋爱与法律7(二)订婚与婚约8四、同居的婚姻家庭法调整9(一)同居9(二)非婚同居10(三)与同居有关的继承权争议10(四)同性恋10(五)婚前财产协议11第三章 结婚11一、结婚的概述11(一)结婚的概念11二、结婚的实质性条

3、件12(一)结婚的积极实质性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2(二)结婚的积极实质性条件之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2(三)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一:禁止有配偶者再婚12(四)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13(五)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三: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13三、结婚的程序性条件14(一)结婚形式的主要类型14(二)我国结婚登记制的主要内容14四、效力不完全的婚姻 (无效、可撤销婚姻)15(一)无效婚姻15(二)可撤销婚姻 (如胁迫婚)16(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17第四章 夫妻18一、夫妻关系的立法演进和夫妻人身关系18(一)夫妻关系:婚姻的内部效力18(二)

4、夫妻关系的立法演进: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异体主义18(三)我国有关夫妻平等法律地位的规定18二、夫妻人身关系19(一)夫妻人身关系之一:夫妻姓名权19(二)夫妻人身关系之二:夫妻人身自由权19(三)夫妻人身关系之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19(四)夫妻人身关系之四:夫妻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20(五)夫妻人身关系之五:夫妻家事代理权20(六)夫妻人身关系之六:夫妻忠实义务21(七)夫妻人身关系之七:夫妻同居义务21三、夫妻财产关系22(一)夫妻财产关系之一:夫妻财产制22四、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一: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24(一)夫妻共有财产制的范围24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一)24我国夫妻共有财

5、产的范围(二)24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三)25(二)夫妻共有财产之外:夫妻个人财产25(三)总结25(四)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26(五)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27五、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二:约定财产制28夫妻间有关财产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的有效要件包括:28(一)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的内容28(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28(三)夫妻双方有关财产所有权归属变动协议的效力越来越多地得到认可29六、夫妻财产关系其他内容之夫妻抚养关系及配偶继承权29(一)夫妻抚养关系的内容:29(二)夫妻继承权29第五章 家庭30一、概念30二、核心家庭:父母子女关系30三、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规定:

6、30(一)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30(二)子女对父母承担的义务32(三)父母子女之间其他的权利义务33四、法律之外的父母子女关系33五、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3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33六、养父母养子女关系34(一)我国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34(二)收养关系的程序性有效要件34(三)收养关系的实质性有效要件34(四)特殊收养关系的类型和有关实质性有效要件的放宽35(五)收养的法律效力35(六)收养的无效35(七)收养的两种解除方式36七、继父母继子女关系36(一)概念36(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37(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37八、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37(一)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之一:祖孙关系

7、37(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之二:兄弟姐妹关系37九、现代生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38人工生育技术多种多样,大体分为两类:38各国法律的应对38第六章 离婚38一、离婚38(一)概念38(二)离婚的种类39(三)离婚的法律后果41(四)离婚时的救济42第七章 继承43一、继承法律制度概述43二、我国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43三、继承法律关系43(一)继承关系概念43(二)继承关系涉及的概念44四、处分遗产的主要依据45(一)法定继承45(二)遗嘱继承47(三)遗赠扶养协议49五、遗产处分方式的适用顺序和遗产对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顺序49六、遗产分割前的其他费用扣除49公证在遗嘱人房产过户中的作用50独生

8、子女的继承障碍50- 51 -引言 一、个体与家庭(1)社会性人是个体,但这个个体的基本属性是社会性。人始终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从产生之日起,婚姻家庭就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2)在一般意义上: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异性)两人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在法律上,婚姻家庭是指婚姻家庭社会关系。(3)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形成的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两性结合和生育行为)和社会属性(具有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内容)。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文化教育。二、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和

9、继承在我国,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的意识:重视与轻视。虽然逼婚逼生,但在成功坐标中,家庭的价值严重缺位。婚姻家庭的现状:稳定与动荡。夏吟兰:中国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三、婚姻家庭的各色纷争婚姻法基本原则中的保护婚姻自由在实践中的可能的适用:当天价礼金成为常态时,礼金引发的纠纷俯仰皆是,无论城乡。我国因同性婚姻登记引发的争议也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形成有效判决;官方一再强调非法性的代孕,已然引发亲子关系纠纷,在各地进入司法诉讼;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成为单行法的成文规定。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位置婚姻家庭继承法,

10、都是与家庭有关的法律。婚姻家庭继承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主要是: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有时也涉及其他特定范围的亲属。婚姻家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婚姻家庭法的称谓立法成果的不同称谓:大陆法系多以“亲属法”命名;英美法系多以判例和单行法等进行调整,如婚姻法、家庭法、结婚法、离婚法等;学者多建议恢复以亲属法相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合同法等课程都有诸多关联。在基本属性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民法;但在强调权利本位的同时,也强调保障功能。(三)我国婚姻法继承领域的主要规范性文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

11、部法律1980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2003年司法解释二2011年司法解释三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若干人权的保护法,以及针对若干行为的专门立法,如: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概念和名

12、称 概括来说,婚姻家庭继承法,都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具体地说,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确认、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民法典起草,仍是在民法典中列“婚姻家庭编”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调整,是全方位的和全过程的: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既调整动态的变化,又调整静态的配置。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属性 婚姻家庭继承法本质上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在基本属性上,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但它既是权利法,又有保障法的色彩。 婚姻家庭继承法与宪法、

13、民法、行政法、合同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特点 1. 适用范围广泛: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法。2. 强制性规定较多: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诸多强制性原则和规则,当事人不得自行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3. 与伦理的密切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中的某些条款,被称为是道德化的法律或者法律化的道德。五、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渊源 1. 宪法。如第49条:“婚姻、家庭、父母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 法律:民法总则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4、的规范性文件。3. 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6.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六、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相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相关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既决定着相关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解释和执行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 1980年婚姻法确立的五大基本原则,在2001年婚姻法中继续得到确认。 同时,2001年立法并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 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 宪法49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通则103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婚姻自由确定在法律中。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婚姻自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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