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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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法,2,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票据及相关法律 第二节:汇付 第三节:托收 第四节:信用证,3,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票据,一、票据 是指依规定的格式由出票人签发的载明无条件支付命令的书面凭证,表示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 1、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4,本票:当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时。 汇票:当出票人与付款人是不同的人时。 支票:当银行存款户作为出票人对银行签发票据,要求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2、即期支付一定金额时。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5,2、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6,3、票据的特点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7,(2)无因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关系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8,熊某因出差借款,财物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

3、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是真的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一基本原理?,9,(3)要式性 要式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格式作成才能生效。 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和义务完全依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定,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因而受到影响。,10,(4)文义证券 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5)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

4、发生效力。,11,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12,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5、;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13,4、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 流程图 A(出)-B(收/背)-C(被/背)-D(被/背)-E(持) X(付款人) F(保证人),14,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己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

6、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15,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人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16,四、票据权利时效,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

7、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17,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18,票据的行为,(一)出票 1、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19,(二)背书 1、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将汇票交

8、付给受让人的行为。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1,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不得进行的背书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9、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2,(三)提示 持票人将票据交与付款人要求付款或者承兑,称为提示。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23,(四)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4,(五)保证 1、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即债务担保行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

10、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5,4、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的保证。 (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26,(六)付款 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或其担当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27,(七)拒付与追索,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

11、人行使的追索。 (2)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8,票据行为,出票人,A,B,C,付款人,(前手),(后手),出票,转让,再转让,提示,承兑,收票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背书人(前手),被背书人 (后手),拒付,追索,追索,追索,29,二、有关的票据立法,30,第二部分,支付方式,汇付 (商业信用),托收 (商业信用),信用证 (银行信用),信汇,票汇,光票托收

12、,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31,第二节:汇付,一、概念: 汇付(汇款):指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四方当事人: 二、种类: (1)电汇: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汇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国外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通常是由汇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持汇票向解付

13、行(汇票上的付款人)取款。,32,三、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 (1)票汇的汇入行,即汇票的付款行无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自行持票上门取款; (2)电汇、信汇的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背书),所以涉及的当事人较少,而票汇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33,34,35,第三节:托收,(一)概念 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1. 委托人 2. 付款人 3. 托收银行 4. 代收银行,36,二、 种类 (一)依有无附随单证而分,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具任何装

14、运单据。(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 2.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用于收取货款),37,(二)接交单条件的不同, 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38,权利与义务(P240)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有“三不管”: 一是不负责审查单据; 二是不负责买

15、方是否付款; 三是不负责货物的真实情况。 因此跟单托收对出口人有一定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他不但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开支,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物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39,出口商风险防范: 1、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

16、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应争取CIF条件成交,除办理货运保险外,还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40,41,42,第四节:信用证,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写为L/C):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收益人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43,二、 信用证的当事人,44,45,46,三、信用证的好处,对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在付款后可取得物权单据;减少了资金占用。 对出口商:将符合规定的单据交出口地银行,即可取得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避免了进口国禁止进口或限制对外支付外汇的风险。 对开证行(进口地银行):凭自身信用开立信用证,不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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