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的纳税筹划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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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税种的纳税筹划,1,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筹划,我国在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作用:有利于鼓励投资;税制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管效率。 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进项税的筹划 折扣方式不同,增值税负担不同; 混合行为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旧货如何降低增值税负担; 企业发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纳税筹划; 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1),1、发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发生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3、未发生进项税额却可以抵扣,提前抵扣,先抵后转,大量增加,3,一、增值税进项税额

2、的筹划(2),4,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制度”原来是执行“工业要入库,商业要付款”的制度,后来则改为“认证抵扣”制度,即一般纳税人(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进项抵扣专用发票认证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二、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无规定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有规定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3)有规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4)起征点政策 筹划思路 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中,除了第(1)种无筹划余地以外,其他三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均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操作方法: 将

3、不同时期的购销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布,以便恰当的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案例6-1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1),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某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单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分析:为了最大限度的享受该政策,应在征免税的临界点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上做文章。 假设该公司的纳税期限是1个月,2009年6月实现销售额100万元,当月购进各种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万元,则: 当月应纳增值税=10017%14=3(万元) 当月增值税实际税负=3100100%=

4、3% 2009年7月,假设该公司的购销情况与6月份相同,其仍然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公司的策划人员,如果有意识地改变6月和7月的购进和销售情况,就可以享受到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从销售方面进行筹划。 7月份是学生的暑期,根据历年经验,该月是电脑销售的高峰期,软件产品也随之出现销售旺季。公司应该加大7月份软件产品的生产,并相应地采取促销方式,以加大7月份的销售额。,案例6-1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2),其次从购进方面进行筹划。 均衡等比购进材料,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不会扩大。仍按上例,如果7 月份的材料购进扩大1倍,假设销售也扩大1倍,则: 7月应纳增值税=2001

5、7%28=3428=6(万元) 7月增值税实际税负=6200100%=3% 在销售不变的情况下,必须改变材料购进的均衡状态。即将7月份扩大生产而需要增加的材料购进,前移到6月份,这样就会提高7月份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仍按上例,将7月份扩大生产等比购进的对应进项税额14万元中的3万元的材料前移到6月份购进,则: 6月份应纳增值税=10017%(143)=0(万元) 6月份增值税实际税负=0% 7月份应纳增值税=20017%(1411)=9(万元) 7月份增值税实际税负=9200100%=4.5% 应退增值税=2004.5%2003%=3(万元),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实

6、行两种办法: 一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 二是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筹划思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外贸企业出口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这是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由于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案例6-3 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的税收筹划 (1),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5年1月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在不考虑内销货物的情况下,计算退税如下: (1)当期免抵

7、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额 20000(17-13)800(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0(1500-800)700(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00132600(万元) (4)当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00(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6007001900(万元) 该企业当月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案例6-3 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的税收筹划(2),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 A公司

8、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15001406(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 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22221406816(万元) 两种方法相差达到116万元(816700)。,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条例新变化 1、明确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规定 2、税目税率有重大变化,税目由11项调整为14项, 3、消费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有变化 4、价外费用范围有变化 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

9、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比旧实施细则增加了奖励费、滞纳金、赔偿金、包装物租金。,一、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案例6-4 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1),某公司既生产经营粮食白酒,又生产经营药酒,两种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20%加0.5元500克

10、(或者500毫升)、10%。2009年度,粮食白酒的销售额为200万元,销售量为5万千克,药酒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量为4万千克,但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2010年度,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2009年度基本相同,现在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统一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方案二,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 方案一: 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较高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酒类应纳消费税 =(200300)20%(54)1 109(万元) 酒类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09(7%3%)10

11、.9(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10910.9119.9(万元),案例6-4 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2),方案二 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0020%520.545(万元) 粮食白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5(7%3%)4.5(万元) 药酒应纳消费税 30010%30(万元) 药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454.530382.5(万元) 比方案一节税额 119.982.537.4(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

12、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纳税人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出口时,在出口环节可以享受退税的待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

13、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税的时间,可以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代款。,案例6-5 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2009年1月某公司一批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手续后发生退货,该批货物的总价值为5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20%。2个月的市场利率为3%.该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2009年1月退货时申报补缴消费税; 方案二,2009年3月转为国内销售时补缴消费税。 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方案一,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消费税50020% =100(万元) 应纳附加税=10010% =10(万元) 累计应纳税额 =10010=110(万元) 方案二,

14、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消费税 =50020%=100(万元) 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454.530382.5(万元) 比方案一节税额 119.982.537.4(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三、包装物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以收

15、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 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人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转物押金的方式。,案例6-6 包装物的纳税筹划,某焰火厂生产一批焰火共10000箱,每箱价值2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15元,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该厂有两套销售方案可供选择:

16、方案一,按照每箱200元价格销售;方案二,按照185的价格销售,收取15元押金。 从节税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方案一,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纳税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额 200100002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 200000015%30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计入销售额。纳税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额 185100001850000(元) 应纳消费税 185000015%2775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额 30000027750022500(元) 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如果1年后该押金仍未退还,则该厂应当补缴消费税。假设市场年利率为10%。该厂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税销售额 1510000150000(元) 应纳消费税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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