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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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东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学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辽东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学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并根据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三条 凡本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标准者,接受其学士

2、学位授予的申请并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一)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二)中国概况是所有专业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其课程成绩考核要达到或超过中等(达到或超过70分);(三)完成本专业规定的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修读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秘书负责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按照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为:(一)符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辽东学院来华留

3、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二)来华留学生修读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四)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等报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用英语撰写的,需用汉语撰写摘要。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六月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同步进行。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批准后生效,并按规定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级来华留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学生执行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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