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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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与决定四、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五、审批流程六、监督检查举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项目编号:无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一版)示范文本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

2、二版)示范文本(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包括出让、转让用地和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2)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3)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 、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各1份;(4)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主要经济技

3、术指标)1份;(5)在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1:500,1:2000,1:10000, 远郊区县1:1000。对远郊区县没有1:1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应当到市测绘院进行质量校核后方可使用)图纸上,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或位置的地形图1份(远郊地区2份),机要工程项目3份;(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7)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8)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

4、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9)普测或订桩成果。(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2、自有用地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其他证明土地权属的文件的复印件1份;(3)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情况的说明1份;建设项目拟加层的,需附设计部门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4)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 (5)在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1:500,1:2000,1:10000, 远郊区县1:1000。对远郊区县没有1:1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可以委托相应资

5、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应当到市测绘院进行质量校核后方可使用)图纸上,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或位置的地形图1份(远郊地区2份),机要工程项目3份;(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7)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8)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9)普测或订桩成果。(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二)岗位及职责1、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受理部门。2、岗位职责:按照

6、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将“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7、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立案表”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1、实体审查(1)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建设单位(个人)的用地权属文件。2、形式审查(1)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3)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

8、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意见;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1)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3)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4)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

9、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5)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6)符合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7)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8)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和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需要有水务

10、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9)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或其建控地带的,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需要有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10)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11)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和门坡,应符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3)在自然疫源

11、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新改扩建供水设施,应符合;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上项目,需要有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1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超过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时,需要有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查同意意见。(15)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需要有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16)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17)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需要有市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18)危险化学品储

12、运及矿山项目,应有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意见。(19)用地订桩成果通知单1份。(二)审查依据1、城市规划法第28、29、30、31、32、33、34、35、36条。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条。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4、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全文。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8、北

13、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12、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1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16、19、25、26条。14、北京市公园条例第25条。15、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第14条。16、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17、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4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19、北京市消防条例第17、18条。20、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

14、定第10、11条。21、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2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7、8条。23、北京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全文24、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第1、2、3条。25、文物保护法第18条。2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2、23条。27、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28、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2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31、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35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3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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