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渎职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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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贿渎职案例分析,案例1,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8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 原则上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

2、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具体包括如下四类人:,(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呢?,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做了相应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

3、人员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但是,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作了否定性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照刑法第91条的规定如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是作为公共财产对待的。同时,还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1)当行

4、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构成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 (2)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公务活动中贪污对象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也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贪污罪的一种特殊

5、形式。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典型实例,如陈希同案件。 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的构成贪污罪,说明本罪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种与其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场合所接受的礼物,有义务如实申报并依规定如实交公,但却没有积极履行的。,分析结论:,根据案情,本题中某甲原本被聘在国有公司中任职,或被国有公司委派到该国有公司参股的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

6、,数额较大应构成贪污罪。虽然所侵占的财物主要成分是非公共财产,但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讨论案例:盗窃无形财产案,被告人廖某,男,捕前系某国有公司工程师. 该公司成功开发研制了一种先进技术,后该技术被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益。另一家公司也想生产同类产品,但苦于没有技术,因此提出:”对于能提供该项技术的人员除了给予住房安家费以外,还将从年利润中提成1%.此时,廖某正好对领导不满,就利用其保管该技术图纸的便利,将该技术秘密送到这家公司,并获得对方承诺的报酬.,上述案件在处理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1.盗窃罪 2.受贿罪 3.贪污罪 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1.无罪 2.受贿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

7、4.盗窃罪 5贪污罪,案例2,某国家机关会计某甲,下班时发现本单位出纳员某乙将钥匙忘记在办公室,某甲就用该钥匙打开某乙的保险柜,取走了3万元现金,然后将该钥匙放回原处,并故意未将办公室的门锁上,造成复杂的案件现场。 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作为贪污罪行为条件的利用职务之便,并不是泛指一切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其相对的、特定的内涵。一般说来,是与贪污罪主体的职务相对应,是针对职务与公共财物的关系而言的,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或者国家财产的便利,尤其是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窃取、侵占公共财

8、产的行为区别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作为贪污罪行为条件的利用职务便利,还应当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管理、经营公共财产的活动中利用同事的疏忽,侵吞、盗窃公共财产的,是否应当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要根据行为人本人职务、业务活动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作为贪污罪行为条件的利用职务便利,还应当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管理、经营公共财产的活动中利用同事的疏忽,侵吞、盗窃公共财产的,是否应当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要根据行为人本人职务、业务活动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例如,会计作假账利用主管审批领导的疏忽而骗取国家机关或者国有性质的

9、单位钱财的,或者购销人员利用会计的疏忽虚报冒领的,都属于利用本人的职务、业务便利的骗取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因为行为人利用的不仅仅是工作环境的有利条件。,案例3 领取药品案,贺某是A市某人民医院院长.2003年10月,其母重病需要贵重药品,贺某经济紧张,遂利用 兼职内科医生能开处方之便和其夫人是该院药房收费员的便利,私自开具一张价值5000元的药品处方(病人的名字为化名),并偷盖其夫人私章,从该药房骗领到上述药品,供其母亲服用.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贪污罪和盗窃罪诈骗罪三种意见,你认为哪种意见妥当?,案例4偷划单位存款案,某甲系某市大型国有啤酒厂的财务处副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以转账支票的方

10、式将本单位银行存款12万元划到其朋友的账户上,在其尚未将赃款从该账户上提走时,即被单位发现。 此案中某甲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呢?,基本分析:,属于贪污既遂。因为贪污罪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上,同盗窃罪、诈骗罪的既遂一样,不在于财物是否转移到了行为人的手中或者其已经对财物进行了处置,而是主要在于所有者、管理者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以“失控说”为标准。,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

11、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否则不构成贪污共犯,但可能成立盗窃罪、诈骗罪等共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可见,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关于犯罪主休,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

12、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根据法释20005号的司法解释,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能比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来推理,即不能定挪用公款罪。,习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

13、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客观表现:,(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公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根据上述法释19989号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是

14、指案发前未还。,何谓“归个人使用”?,如果是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挪用后借给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都属于“归个人使用”.关键是借给其他单位甚至是国有单位使用,可否视为“归个人使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谋取个人利益的,应当视为“归个人使用”,而立法解释在这里并没有限定“其他单位”的性质,理应包括国有单位在内。这样,就使得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内涵基本一致。,习题:,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

15、司,所得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挪用公款行为的转化,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而后者则是所有权,一般是容易区分的,即使是行为人挪用后无力归还的、也仍然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 (2)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存在挪用行为向贪污性质转化的问题:根据前述(法释19989号)的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规定,两种情形下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即转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6、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但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不再以挪用公款罪论,而应按贪污罪论处。,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处理,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刑法第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这表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同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内涵不同,其仅限于将特定款物擅自挪作其他公用,即改变了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但仍属于公用性质,如原本是救济款项,行为人擅自决定挪用给本单位购买小轿车、装修办公场所等。,案例4.私自借款潜逃罪,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帐户中拿出15万元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便携带100万公款潜逃.对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应以哪些罪名认定?如何处罚?,习题:,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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