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邀请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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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盟邀请函范文 各位亲爱的瑜伽教练与瑜伽导师们: 您还在为瑜伽技术提升缓慢而忧心忡忡吗? 您还在为无法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而一筹莫展吗? 您还在为找不到合适的瑜伽机构从事自己喜欢的瑜伽事业而望洋兴叹吗? 瑜伽总裁们 您还在为搞不好一次像样的户外瑜伽活动而有心无力吗? 您还在为找不到合适的瑜伽教练一同开展瑜伽事业焦头烂额吗? 您还在为组织不了一次像样的瑜伽会员服务提升而束手无策吗? 敬请加入“楚天瑜伽联盟” “楚天瑜伽联盟”是由湖北省沛欣瑜伽有限公司倡议发起,广泛连接湖北省有志于弘扬瑜伽文化、有志于从事瑜伽事业、有志于建立瑜伽连接精神的人,与湖北瑜伽同仁共同创办的一个公益性组织。希望从真正意

2、义上实现“瑜伽”造福人类的美好愿望。 成立“楚天瑜伽联盟”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湖北省瑜伽交流与活动“积极、平衡、和-谐、参与、发展”平台。 楚天瑜伽联盟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本联盟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致力于联盟湖北瑜伽同仁、致力于规范湖北瑜伽市场、致力于弘扬瑜伽文化。为普及、发展和提高湖北地区瑜伽运动,实施“瑜伽造福人类计划”;为增进与省外及国际瑜伽等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增加瑜伽文化交流。 在本联盟中,我们将积极推动和打开湖北瑜伽行业潜力市场,指导各会员单位普及瑜伽运动知识和基本技术;对瑜伽运动相关健康产业的开发、运营进行行业规范管理和引导;建立湖北省瑜伽良性循环教学规范和教学流程,规范湖北省瑜

3、伽市场价格体系打造湖北省瑜伽行业良性生态环境。如: 1、建立瑜伽教练技术提升平台,教练与瑜伽馆可选择性参加每月一次免费技术交流; 2、建立楚天瑜伽联盟网站,充分展示优秀瑜伽学院、优秀瑜伽会馆、优秀瑜伽导师、优秀瑜伽教练、优秀瑜伽学员、优秀瑜伽教材、优秀瑜伽产品等; 3、建立瑜伽馆与瑜伽教练和瑜伽导师的对接平台,教练就业与瑜伽馆教练需求对接。 4、团体会员享受“楚天瑜伽联盟”合作机构铜牌匾(自费,120铜牌、木质80元) 5、个人会员享受楚天瑜伽联盟证书(自费20元) 6、网站上充分显现所有瑜伽会员资料 7、不定期组织著名或知名瑜伽导师开展一天公益工作坊 8、团体会员每年两次免费的管理、销售、心

4、态或心灵层面等技能型培训等。 加入联盟的会员,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参加本联盟组织的一切活动;可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有在本联盟注册并获得联盟相关推荐的权利;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所有技术交流活动; “一人技短、两人技长”“团结力量大”,我们诚心邀请瑜伽总裁以及教练导师们的加入,一起宣扬瑜伽精神,弘扬瑜伽文化、忠于瑜伽事业! 会费要求:理事会会员500元/每年 团队会员300元/每年 个人会员100元/每年 具体会费的作用和要求请参阅:楚天瑜伽联盟章程。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87689641传真:027-876897

5、53 筹委会联系人:柳蓓:13349944925qq:2353989326 楚天瑜伽联盟网站:#url# 楚天瑜伽联盟微博:#url# 楚天瑜伽联盟筹委会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鲁巷新都汇1栋1501室(暂时与湖北省沛欣瑜伽有限公司一起办公) 楚天瑜伽联盟 20XX年10月27日 联盟邀请函篇2 诸位大状: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志在联动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行业翘楚,构筑法律技能交流和法律服务合作的公益平台,实现律师自身价值和尊严,引领中国律师界的良性发展。 我们通过互访、演讲、组织论坛网上视频会议、互发文案友情链接建立博客群等形式整合营销;就重大事件合力综合介入,实现个案公正,推动法治;就会员及其他

6、律师危难救助;跨区合作办案等。 我们只对执业十年以上、在法律某领域有丰富经验重实战亲办案有成功大要名案传世文采好口吐莲喜上网有具影响力原创网站并综合达到功成名就的律师开放。 我们是集结已功成名就的实战型精专律师,与单凭权力、钱财或知名度那些“狮子会”不同。我们认为凭实力“垄断”市场应倡导:“小律师”可办“大律师”不办之案,亦可跟“大律师”学习;反对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办案。 在联盟发起之初,有幸得到邱旭瑜、龙元富、张绍明、朱寿全、罗云等多位律师的鼎力相助,振臂一呼,各方律师踊跃参与。如今,万事俱备,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正式向全社会招纳成员。 有意者可以把个人简介发到联盟秘书处邮箱#url#或金牙大状律

7、师网邮箱#url#,欢迎各位大状踊跃报名。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发起人王思鲁 20XX年10月12日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协议 认识到律师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天职,才实现律师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推进中国律师业的良性发展; 认识到传统的法律服务,难以适应当前“法商”时代的需求,唯有荟萃一批目光远大的实力派律师的才智,才能不断创新律师服务模式与服务领域; 认识到本土主义的律师发展格局已无法适应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唯有打破律师的零沟通,加强区域律师之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才能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服务市场; 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理念,本联盟各成员共同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未予规定的

8、事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议的规则和原则为依据。 第一条定义 1.律师联盟:指金牙大状律师联盟。 2.加盟律师:指拥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并在中国律师事务所经注册登记的中国执业律师。 3.加盟成员:指加盟律师。 4.加盟方:指加入律师联盟的成员。 联盟方:指共同加入本律师联盟的全体成员。 第二条宗旨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是由王思鲁、邱旭瑜、龙元富、张绍明、朱寿全、罗云等多位律师倡议发起的全国性法律服务合作平台,其成员由全国实力派律师组成。联盟以强化律师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资源共享、实现合作共赢为宗旨。在任何情况下,联盟不寻求成立任何组织或社会团体。 1.社会责任:综合介入重大案

9、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天职;通过实战培养优秀律师并为优秀律师提供顶尖的舞台,实现律师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推动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2.资源共享:以联盟方为基础,实现加盟成员间的信息资源、区域优势资源、人力资源共享。 3.合作共赢:通过互访、演讲、组织论坛、网上视频会议、互发文章、案件、互加友情链接、建立博客群等形式促进加盟成员间的沟通、协作与互动,及时交流行业动态、提高业务能力,实现成员的共同发展。 4.风险防范:建立行业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在联盟成员遇到危机时,予以有力的援助。 第三条加盟成员资格 加盟律师联盟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同律师联盟的理念,承诺

10、遵守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协议; 2.执业十年以上,在某一法律领域有丰富经验; 3.有良知,重实战,亲办案,成功办理过大要名案; 4.有具影响力的原创网站,文采好或擅长培训演讲; 5.没有受到行业协会或法律处罚记录; 6.符合本联盟加盟成员资格的律师须通过向联盟工作小组申请,经联盟发起人批准方可成为加盟成员。 加盟成员资格的终止: 1.加盟成员主动向联盟工作小组提出退出联盟的申请,退出申请经联盟发起人审核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后批准生效,并经联盟指定载体向社会公布。 2.加盟成员因其犯罪、严重违反联盟协议或被相对人向联盟工作小组举报,联盟工作小组在查实无误后可将调查报告与处理意见提交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

11、人认可后即可解除该成员的联盟成员资格,并经联盟指定载体向社会公布。 3.加盟成员资格终止后,联盟工作小组根据联盟协议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加盟方的权利 加盟方成员根据本联盟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 2对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3可以无偿使用成员简介、文章、讲座、视频等资料相互经纪; 4可以按照协定的分享模式,在成员间进行业务合作; 5可以无偿享用联盟内部的办公、法律研究、培训、信息服务等资源; 6可以无偿使用“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名称和相关联盟的视觉标识进行宣传。但不得以联盟名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7联盟成员依据加盟协议享受的

12、其他权利。 第五条加盟方义务 本联盟加盟方根据本联盟协议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协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联盟的合法权益; 2执行联盟的统一发展规划,以达到整个联盟的协调、高效; 3积极参加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支持协作; 4自觉接受联盟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5须遵守最高职业操守和国家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地位及其便利,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7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本联盟其它成员在市场运作、业务工作开展上以最大的帮助,为发展壮大本联盟做贡献; 8以最大的诚意与信誉确保同行间的

13、正常合作,避免以降低专业服务标准为代价的无原则降价; 9对不遵守律师职业准则、携带同行商业秘密恶意跳槽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0接受本联盟的评议,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联盟和其他成员的一切活动; 11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联盟运作 1联盟的发起人负责联盟的管理和监督,加盟方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本协议的情况下,自由独立开展业务和相互进行合作。 2为了促进加盟方之间的有效合作以及处理联盟的日常工作,成立联盟工作小组。 3联盟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发起人或者五分之一的联盟成员向工作小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联盟应当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加盟成员。联盟会议由发起人负责召集

14、和主持。 4联盟工作小组设秘书一名,由联盟发起人任命产生,秘书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5联盟工作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落实执行联盟的发展战略; (2)负责审议新成员加入申请并提交给发起人决议; (3)决定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4)负责对联盟品牌进行建设,维护“团队、专业、品质”的联盟品牌形象; (5)负责联盟的网站建设、培训交流、营销安排、产品研究等工作; (6)负责组织研究并制定联盟的活动计划,承担联盟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7)组织研究联盟的发展方向、服务领域政策及律师业务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 (8)负责监督联盟成员遵守联盟协议情况; (9)其他联盟常规事务。 第七条风险防范 1.加盟方清晰知道和接受,律师联盟不会代表加盟律师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和业务办理事务。凡是加盟律师所有因为业务洽谈或者办理过程当中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或风险,均由加盟律师和客户自行解决,与本律师联盟无关。 2.加盟律师通过联盟获得的业务所引致的索赔或诉讼,也只能由加盟方自行负责。 3.如加盟律师非因自身过错而遇到重大执业风险,律师联盟应尽力予以帮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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