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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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代建合同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 委 托 方: 代 建 方: 项目代建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代建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代建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 (万元)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项目代建方式我公司将采用全过程代建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其内容如下:(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主要内容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水保

2、、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主要内容1、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2、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与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3、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办理资金申领手续;4、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工前各项报批手续;5、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手续;6、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单位

3、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7、组织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编制;8、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三、项目投资控制金额1、以审计通过的根据施工图纸编制的预算为准。2、施工图纸须经甲方确认。3、政府相关部门规费及垄断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按实追加。4、其他追加预算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四、项目计划工期1.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项目总建设工期为 日历天2. 工程施工进场前期为 日历天,桩基开始至项目竣工竣工验收为 日历天。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五、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4、六、代建管理费1.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2. 代建费取费按工程项目投资控制金额的 %计算。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内容,承担代建任务。十、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 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5、(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3)“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代建工作。(4)“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甲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5)“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6、或由于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8)“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9)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二条 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

7、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甲方的职责第四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各种书面文件、指令、答复以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五条 确定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委托人应协助乙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 作为付款义务人担当乙方与各方签定的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合同的见证方。第七条 对项目工期、设计变更、追加预算等事项进行签

8、证确认。第八条 审批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款付款方案,按计划和付款方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支付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奖励。第九条 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第三章 乙方职责第十一条 成立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和接受各种文件、指令等书面材料。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等前期手续报批。第十三条 负责按规定组织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设备、材料等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第十四条 组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会审并邀请

9、甲方参加。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组织项目例会,并按月向甲方和各相关部门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十六条 根据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对工程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工程各参与方工作。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款支付方案。第十九条 对项目工程因现场地质情况、设计漏项、错误、不可抗力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变更和签证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应报批手续。第二十条 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合格后移交,在未征得有关方同意前,不得泄露与本工

10、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廉洁建设的规定,健全制度、廉洁奉公。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程发生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酬标准报甲方或相关部门批准。第四章 预算、资金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基建帐,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并接受甲方和审计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算经审计后作为代建控制金额,出现下列情况的应予以追加预算:1、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不正常的天气情况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造成原设计方案

11、无法实施的;2、因甲方要求变更使用功能、材料、工艺和标准等,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3、因现场环境、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纸需进行调整的;4、因设计漏项、错误而需要弥补或调整的;5、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应予追加预算的;6、非乙方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定后甲方先期支付项目投资额的5%作为前期费用,前期费用用途为:支付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和垄断企业收取的服务性费用。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图纸进行建设,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最终决算投资较原审定金额节余的,按节余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支付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

12、款支付应先由工程款申请单位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乙方财务、负责人审批,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审批的申请用款情况编制工程款付款方案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查确认,在甲方审查确认后将全套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核拨。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核。第五章 竣工移交第三十条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乙方将工程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资料的移交应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组织人员接管现场,办理交

13、接手续,逾期视为甲方接收,乙方在甲方接收管理下组织零星扫尾和整改计划工作,同时将相关保修资料进行移交。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和工期延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1)经权威部门评估的损失;(2)工期延误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第三十四条 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和工期延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1)经权威部门评估的损失;(2)工期延误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3)赔偿款从项目代建管理费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

14、,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第三十五条 乙方未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建设资金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约定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责任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八条 各方有权就因合同方原因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对方因该索赔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予以免责,甲乙双方对相关事宜协商解决。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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