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项目中关于国有股转持业务操作实务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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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项目中关于国有股转持业务操作实务,孙 凯 二O一二年六月,2,目 录,第一章 国有股转持的含义及政策演变 第二章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部门及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章 IPO项目中国有股转持业务的律师操作实务 第四章 国有创投机构转持义务的豁免,第一章 国有股转持的含义及政策演变 ,国有股转持的政策依据 国有股转持的含义 国有股转持政策演变过程,第一章 国有股转持的含义及政策演变,1 、国有股转持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2009年6月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简称实施办法),2、国有股转持的含义,实施办

2、法第五条。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5,3、国有股转持政策的演变过程-国有股转持大事记,第二章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部门和制度规定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原则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部门 国有股转持的相关制度规定,第二章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部门和制度规定,国有股转持的 审批原则,国家所有,分级管理 两级审批:(央企:国务院国资管理部门;地方企业:省级(计划单列市)以上人民政府国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 审批权限: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国有股转持的 审批部门,8,要

3、特别关注国资企发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被废止,第二章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部门和制度规定,国有股转持业务所涉相关制度和规定,国有股确认 主要适用 的规定,9,第二章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部门和制度规定,国有股转持业务所涉相关制度和规定,国有股转持 主要适用 的政策,10,第二章 国有股转持的审批部门和制度规定,国有股转持业务所涉相关制度和规定,国有创投 转持义务 的豁免,11,第三章 IPO项目中国有股转持业务的律师操作实务 ,一、 国有股的界定 二、 转持股份的计算方法和转持方式 三、 转持政策实施后IPO公司国有股转持的程序 四、 律师的主要服务内容,12,一

4、、国有股东的界定,难点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参股企业的界定。 实务中,律师在协助当事人办理向国资部门申请的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时,除了应熟练掌握和应用相关法规政策外,还应与当地国资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80号文,108号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或事业单位,13,二、转持股份的计算方法及转持方式 ,14,三、转持政策实施后IPO公司的国有股转持程序(一) ,国有股东履行内、 外部决策和审批程序,股份转持构成股份处置和变动,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还需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国有股东出具 承诺函、委托函,承诺函出

5、具对象:发行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内容:1、转持股份数量(列明转持股计算公式)2、同意中登公司对转持股份的划转和登记。 委托函出具对象:发行人第一大国有股东。 内容:同意委托由其统一办理国有股确认及转持申请及备案等事宜。,发行人第一大国有股东 向有权国资部门申请,申请请示要附:发行人国有股确认及转持方案、各国有股东股本演变说明及国有产权登记证、各国有股东(层层追溯至国有出资机构)的工商登记查询卡、国有股东的决策及审批文件等。(具体可与审批部门沟通),15,三、转持政策实施后IPO公司的国有股转持程序(二) ,国资部门出具批复,批复同时抄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登公司,批复作为发行人IP

6、O申报 的必备文件提交证监会,批复内容主要包括: 1、国有股东及持股数量的确认; 2、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中登公司将转持股份 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 理事会持有,转持情况报 国资部门备案,1、以现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将现金缴至中央金库。 2、关注现金缴纳的计算问题。,各国有股东将转持情况汇总至第一大国有股东,由第一大国有股东报国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_,四、律师的服务内容,1、提供咨询服务,向公司介绍与国有股权设置及转持有关的法规政策,2、协助制定国有股转持工作方案,3、法律尽职调查(确认国有股东),4、协助发行人拟定国有股权设置及国有股转持方案、草

7、拟相关文件,5、审查国有股东关于股份转持的内外部审批文件、承诺函等文件,6、就发行人国有股权管理和转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7、应发行人要求,与国资部门、各国有股东就转持事项进行沟通,四、律师的服务内容(一),政策咨询服务,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有股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有股转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尽管按规定由发行人第一大国有股东申报国有股转持事项的审批,且国有股转持确属相关国有股东的权利处分,但实务中,基于IPO申报,该项工作由发行人组织协调。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要结合发行人IPO申报时间安排,提示发行人适时启动国有股转持审批事项。 在制订国有股转持工作时间表时,要考

8、虑各国有股东的内外部决策和审批时限、国资部门的审批时限等,使工作时间表具有可执行性。,制订国有股转持 工作方案,四、律师的服务内容(二),尽职调查,尽调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对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并逐级追溯其控股股东的主体资质及股权结构进行核查。 审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主体资质文件、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的股权信息文件(记载股东及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查询卡)等; 尽调的核心内容之二: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股权变动情况,尤其是国有股的变动的合法性、有效性,以保证发行人申报审批的现有的国有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合IPO申报中对该部分内容的尽调情况进行。,四

9、、律师的服务内容(三),拟订国有股 确认和转持方案,协助发行人拟订国有股确认及转持方案是律师在该项业务中的核心服务内容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2、发行人国有股变动过程;3、发行人现有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及认定依据;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方案;5、国有股东的转持数量及转持方式等。 方案一般是作为向国资部门的请示的附件一并报国资部门。 国有股转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变更(包括增资、国有股处分等)均需取得国资部门批准,如该等审批程序缺失,建议发行人就相关审批事项一并报国资部门确认。律师在协助拟订国有股转持方案时,需发行人国有股

10、权管理方面存在的特定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四、律师的服务内容(四),草拟相关文件,根据国资部门的审批要求,协助草拟相关文件,如承诺函、委托函等。 根据项目的不同需要,有时需要律师草拟的文件更多,基本会涵盖转持所涉发行人或国有股出具的全部相关文件。,国资部门在审批国有股转持事项时,一般都会要求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的申报文件之一。 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的主体资格;2、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尤其是国有股的变动)情况的核查;3、公司目前全部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及股权结构(层层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核查情况;4、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5、国有股转持的相关内容;6、结论意见。 发表意见的重点

11、:1、发行人国有股历次变动情况的合法有效性;2、方案(主要是国有股东的认定及转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出具法律 意见书,四、律师的服务内容(五),服务中要特别 重视沟通,与国资部门的沟通,非常重要。律师在协助发行人制订工作方案之前,就要与发行人一起与国资部门进行预沟通。了解国资部门的审批要求,文件要求,审批时限等。(还有很多细节的沟通) 对比较特殊的不易界定的国有股东,有时还需与更高层级的国资部门汇报和沟通; 与第一大国有股东的沟通。 与其他国有股东的沟通。,22,第四章 国有创投机构转持义务的豁免 ,一、 豁免的政策依据 二、 申请豁免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资质条件 三、 申请豁免的国有

12、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质条件 四、 可豁免的投资中小企业的规模认定,23,豁免的政策依据,第四章 国有创投机构转持义务的豁免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4号)。,“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豁免的两类主体-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豁免的审批部门-财政部,24,二、申请豁免的国有

13、创业投资企业的资质条件(一),经营范围,企业名称,25,二、申请豁免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资质条件(二),备案要求,备案管理 部门,26,申请豁免的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应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性质:政府设立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设立形式: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资金来源:1、财政性专项资金;2、引导基金的收益;3、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4、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扶持对象: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人事创投资业务。,三、申请豁免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资质条件,27,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发布的278号文对中小企业有明确的认定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人数:不超过500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 年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资产总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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